楼主:
AsDfJJJ (Rip City Since 1970)
2015-06-17 10:22:4816 高先生于民国92年与陈小姐结婚宴客,但婚后从未至户政事务所办理结婚登记,
民国98年另与蔡小姐相恋并办理结婚登记,则高蔡两人婚姻效力如何?
A 无效,后婚姻违反重婚禁止规定
B 无效,后婚姻未具公开结婚仪式
C 有效,民国 97 年中起结婚改采登记主义
D 有效,前婚姻因未办户籍登记而无效
答案是A,但是没有登记不是违反法定要件无效吗?我是选D
另外我查了一下户政事务所办理结婚登记作业规定
“并配合民国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条规定结婚
改采登记婚...”
故C选项应该是96年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