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题要问的概念是从好几号大法官解释而来的(400、425、440、516)。
平等原则基本上要求“相同者要做相同处理”,
当今天“相同者做不同处理”,这不同处理就必须基于“合理差别对待的理由”。
以土地征收为例,原则上所有人都“平等”享有其私人土地不被国家征收的权利,
(换个角度想,所有人也平等负担土地被征收的潜在义务。)
但今天因为公益(开发道路、都市规划等等原因)的需求,某些人的私人土地被征收,
这就构成了因公益而生的“特别牺牲”(合理差别对待的理由)。
那因为人民有此特别牺牲,所以国家要给适度补偿,以平衡人民失去土地的损失。
简单说,特别牺牲是指“人民从原有的地位上变为更不利”。
原PO的想法有创意,但能不能符合目前的“特别牺牲”概念,是有疑虑的。
行程126条是指人民得到国家给你一个授益行政处分,
只是因为今天有些公益原因(行程123条4、5款),事后必须废止这个行政处分。
也就是说,人民是从一个事后有利的位置(拿到行政处分),
回复到原有地位(拿到行政处分之前)。
在此并没有使人民原有地位更不利的特别牺牲情况出现。
当然,原PO还是可以试看看申请试题疑义,
主张基于行政程序法126条对于人民若干程度上也构成了另一种由信赖保护原则
而来的“特别牺牲”,或可称“不纯正特别牺牲”的情况。
补充一下,在陈敏大法官的行政法总论中确实有说到这样的情况,
(行政法总论第六版1190页、1191页)
所以刚刚去申请试题疑义了。
疑义要点及理由:
经多号大法官解释所阐明,特别牺牲之损失补偿请求权系来自于平等原则所要求,此确实
无疑。惟行政机关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26条结合第123条第4款或第5款之规定废止人民之授
益处分时,对人民而言乃失去一个其信赖会合法继续存续而享有利益的授益行政处分,此
对人民亦构成另一种“特别牺牲”情况,而必须对因信赖该处分致遭受财产上损失的人民
给予合理补偿。故解释上亦得构成另一种植基于“信赖保护原则”而生的特别牺牲之损失
补偿请求权。此题选项C有可列入正确解答之空间。
感谢原PO提出这好问题 (我这题也是选C,与原PO利害关系相同 XD)
※ 引述《jamiefutw (104年9月,我要戴狗牌!)》之铭言:
: 等级名称: 一般警察四等考试
: 类科名称: 行政警察人员
: 科目:行政法概要
: 题号:49
: 标准答案为:B
: 本题答案更正为:C (B、C皆应给分)
: 疑义要点及理由:
: 参行政程序法第126条:原处分机关依第123条第4款(行政处分所依据之法规或事实事后
: 发生变更,致不废止该处分对“公益”将有危害者)、第5款(其他为防止或除去对“公益
: ”之重大危害者)规定废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处分者,对受益人因“信赖”该处分致遭
: 受财产上之损失,应给予合理之“补偿”。据此,本条因公益而特别牺牲之补偿请求权,
: 系基于“信赖保护原则”而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