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请问我的释疑有道理吗?

楼主: DaiLove (D.C)   2015-06-17 10:21:29
※ 引述《jamiefutw (104年9月,我要戴狗牌!)》之铭言:
: 等级名称: 一般警察四等考试
: 类科名称: 行政警察人员
: 科目:行政法概要
: 题号:49
: 标准答案为:B
: 本题答案更正为:C (B、C皆应给分)
: 疑义要点及理由:
: 参行政程序法第126条:原处分机关依第123条第4款(行政处分所依据之法规或事实事后
: 发生变更,致不废止该处分对“公益”将有危害者)、第5款(其他为防止或除去对“公益
: ”之重大危害者)规定废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处分者,对受益人因“信赖”该处分致遭
: 受财产上之损失,应给予合理之“补偿”。据此,本条因公益而特别牺牲之补偿请求权,
: 系基于“信赖保护原则”而来。
关于特别牺牲补偿,司法院释字第670号阐明,若有超越人民一般情况下所应容忍之
程度,而构成个人之特别牺牲,自应有依法向国家请求合理补偿之权利,以符合宪
法保障人民身体自由及“平等权”之意旨。也就是说,若基于公益事由,特定人被
迫为了公共利益而勉强当事人忍受牺牲,国家就应该透过补偿的方式,进行平衡,
就是一种“负担平等”。
以土地征收为例,政府征收土地为公益目的,社会全体受益,但成本却要由少数人
承担(被征收人之财产权),这样是不公平的,所以从平等原则角度来看,这些本来
就没有一定义务的土地被征收人,因社会因素受到特别牺牲,国家需给予补偿。
另一方面,信赖保护原则提及之公益补偿的前提在于“授益处分废止”,就是行政
机关给予人民授益行政处分,而人民基于信赖基础、因信赖而有表现与及信赖值得
保护。但是特别牺牲涉及直接对人民之权利损害,如土地征收、既成道路征收等,
其实不需有“授益处分”存在之前提。所以信赖保护原则的补偿和特别牺牲的补偿
,虽然都涉及公益原则,但其实是两者不同概念,我的一点意见,但若有问题仍可
以申诉看看,为自己权益着想:)
作者: q2003105 (丝麦儿 *ˇ*)   2015-06-17 14:12:00
推这篇 写得很清楚 应该是平等原则!!!
作者: iop15963 (Yao)   2015-06-17 15:16:00
跟我想的一样
作者: s1990223 (bang)   2015-06-17 15:19:00
一人申议有理由就会过还是需要众人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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