扑马师刑法分则第三版第 405 页:
“某甲博士论文口试不过心情欠佳,于是在喝酒后于道路上蛇行(尚未酩酊),
有一老妇人由台北市消防局送医急救,某甲刻意阻挡,并比出中指示威。老妇人
最终死亡,但事后鉴定发现,即使某甲不挡住救护车,老妇人仍会死亡,且亦无
救助之可能。甲之酒测值为 0.7,但仍能正常反应、行走。某甲何罪?”
关于 271 之讨论部分,扑马师只有说不构成杀人既遂罪:
“依题意,某甲与死亡之间无不可想像其不存在之条件关系,故不构成本罪。”
然而,是否构成 271 II 之杀人未遂罪?某甲阻挡救护车之行为系积极地阻断救
助可能性,属作为,且其对救护车上可能有无自救能力之人亟需救助,否则有生
命危险一事应有认识可能性,故具备故意,并已着手,仅因老妇人无救助可能
性,而使某甲不成立杀人既遂罪。且某甲亦不成立不能未遂,因其行为就一般人
而言系具备危险性,并非重大无知。
这样论述是否有误呢?还请各位大大指点。
作者:
falken (诚意)
2015-06-08 21:33:00杀人未遂须相对人未发生死亡结果,所以构成要件不该当?
作者:
bofay (啵啵啵)
2015-06-08 21:35:00结果无因果 应可讨论杀人未遂 看甲之主观吧
作者:
foone (请问什么)
2015-06-08 21:36:00就没有因果关系,后面都不用讨论了,请看客观归责理论
作者:
blueccc (咸狼命)
2015-06-08 21:42:00救助无实益,所以甲挡车和老妇死亡欠缺因果关系(大概吧
主观内看他知不知道里面的人将死亡再来看他能不能构成杀人因果归责如果不能归责,则无法适用
作者:
bofay (啵啵啵)
2015-06-08 21:59:00所以要看甲主观阿 应可讨论见接故意 和 不能未遂
作者:
foone (请问什么)
2015-06-08 22:00:00这题很显然就考因果关系,不要想太多,答案都告诉你了
易台大体系结论:假价上应类同无构成要件行为,客观构成要件不该当.此题构成要件该当,只是"评价上"客观构成要件不该当这是固定考点型的考题,没看出来讨论其他的都直接掰了.我觉得要上一个体系完整的老师,如果体系没完整,听别人的答案,效果也很差,我现在讲的结论是易台大老师的
作者:
lomi (卤味)
2015-06-08 22:05:00用相当因果理论就很好解。
用易老师得我解的出来,但我相信我讲出来后你还是听不懂,也不会用.一点建议,如果你要考今年的,时间因素,直接冲考古题吧,如果你是要考明年的,建议你不要追现在已经不在线上的老师,刑法教的老师应该不算少,与其追那个没得当面问他问题,或无法清楚上他课的老师,不如找一个现在在线上,可以给你完整体系概念的老师.东一点西一点的抓概念很容易乱掉,也不好记忆.
作者:
Xabi (keep the faith)
2015-06-08 22:57:00请问一下 这题是用因果关系还是客观规责解阿
并不是所有救护车都是有快死掉的人吧...要依常理通念而且要对行为人做有利的推论
作者:
lomi (卤味)
2015-06-08 23:23:00看那个符合自己胃口,所有题目我都用相当因果关系解
作者:
rockido (123)
2015-06-09 01:41:00扑马的说法是未遂的讨论跟因果关系无涉 所以只要有故意着手 违法有责 就成立271 2项1.所无中指萧的急煞车行为 则老婆婆可能还是会死 故无条件关系 故中指萧急煞车杀人行为未既遂 讨论未遂如下2.中指萧对于阻挡的行为可能造成车上之人死亡知结果有预见 并容任其发生 有不确定故意 且依主客观混合理论 中指萧依其阻挡计画 以一般人判断具有侵害生命法益之密切关联性 故中指萧阻挡行为已着手3.中指萧违法且有责 成立 刑271 2项小弟写法 请不吝赐教不过我认为前提还是在如何论证本题有杀人的未必故意
作者: cowboy183 (水汪汪大眼睛) 2015-06-11 20:27:00
甲开枪欲杀乙? 伤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