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刑法—双重身分犯之参与犯

楼主: sandiato (當局者迷迷迷)   2015-05-22 16:38:14
想请教实务的见解为何
有讲义这么说:
实务上在拟制不法身分的同时也会拟制罪责身分
也就是说,甲因业务关系持有他人之物,
和无身分关系之普通人乙共同侵占该物
在实务上会因为31I拟制不法身分的同时拟制罪责身分
异言之,乙成立业务侵占罪之共同正犯
但乙如仅具持有关系而无业务关系
因31II仅成立普通侵占罪之共同正犯
想问的是,31I拟制不法身分的同时拟制罪责身分
这说法有何说理依据或判例决议参见?
谢谢!
作者: fk1012 (天天天蓝)   2015-05-22 16:53:00
有时讲的太复杂,反而干扰之前的学习
作者: ekek1122 (Irene)   2015-05-22 17:28:00
为了避免立法疏漏所以使身分犯之共同正犯强制入罪
作者: Zyth (艾嫚.娜塔莎)   2015-05-22 18:08:00
实务的作法,无不法身分之行为人可透过31条1项拟制。
作者: bofay (啵啵啵)   2015-05-22 18:58:00
然后学说就反对 因为违背纯正身分犯的本质 用31条2项论
作者: lucifertn   2015-05-22 22:18:00
336如果考出来大概都是那年最难的一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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