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sandiato (當局者迷迷迷)
2015-05-22 16:38:14想请教实务的见解为何
有讲义这么说:
实务上在拟制不法身分的同时也会拟制罪责身分
也就是说,甲因业务关系持有他人之物,
和无身分关系之普通人乙共同侵占该物
在实务上会因为31I拟制不法身分的同时拟制罪责身分
异言之,乙成立业务侵占罪之共同正犯
但乙如仅具持有关系而无业务关系
因31II仅成立普通侵占罪之共同正犯
想问的是,31I拟制不法身分的同时拟制罪责身分
这说法有何说理依据或判例决议参见?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