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请帮忙看我写的民法解题架构

楼主: dog07221992 (涵)   2015-04-18 19:25:36
※ 引述《ruby210094 (ruby)》之铭言:
: 题目如下
: 某甲刚考上驾驶执照,即至乙经营的中古汽车行购车,中意某年度福特
: 千里马,价金十万元。甲怀疑该车曾发生车祸,店员丙表示却无其事,甲即付
: 款取车。三日后,甲的友人详加检查,发现该车却曾严重肇事,甲即开车至乙
: 处,表示撤销买卖契约,请求返还十万元,已表示不知丙的不实陈述,拒不返
: 还。试问甲之主张有无理由?
敝人的解法如下,供参考如有错麻烦指正
一、甲得以意思表示遭诈欺或错误向乙主张撤销之意思表示
1.依民法第92条之规定,因被诈欺或被胁迫而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销意思
表示。但诈欺系由第三人所为者,以相对人明知其事实或可得而知者为限,始得
撤销之。惟学说上本条但书中之第三人,应不包括缔约之代理人或辅助人,因此
,辅助人之诈欺,应视同自己之行为,直接适用民法第92条本文规定。
2.又依民法第88条之规定,意思表示内容有错误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为意思
表示者,表意人得将意思表示撤销之。但以其错误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
之过失者为限。
3.本题中,甲于订约时怀疑该车曾发生车祸,店员丙表示确无其事,惟其后甲却
发现该车曾严重肇事,系行为人丙有故意诈欺之行为,而该行为使表意人甲陷于
错误而为买卖契约之意思表示,进而付款取车,虽行为人丙系第三人,但丙系乙
中古汽车行之辅助人,非民法第92条所称之第三人,因此适用民法第92条本文规
定。又表意人甲若知该车为肇事车即不为买卖契约之意思表示且表意人甲无过失
,则构成民法第88条之要件,故甲得依第92条或第88条之规定,以意思表示遭诈
欺或错误,撤销买卖契约之意思表示,为有理由。
至于不完全给付跟瑕疵担保的部分,不太确定
因为肇事车若经过修缮,理应并没有减少物之通常效用及物之使用价值
肇事车不知道算不算物之交换价值有瑕疵?
这部分就麻烦版上厉害的人再解释了
作者: boylarry (黄小民)   2015-04-18 23:59:00
肇事车在市场上之价值比一般二手车低,应该算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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