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求救!法院组织法之检察一体相关

楼主: Zyth (艾嫚.娜塔莎)   2015-04-14 20:58:39
关于102年法院书记官身心障碍法院组织法考题第3题
“某地方法院检察署侦办甲法官涉嫌贪污,非属特殊重大之案件,
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总长可否下令移转由最高法院检察署特别侦查
组办理?理由为何?”
针对解题拟答部分的问题不大,但解题的最后三行如下:
“……不可因为检察总长行使事务移转权而交由最高法院检察署办理,
如果有行使事务移转权(法组64)之必要时,必须移转同级同辖区之检
察署办理始为妥当。”
“同级”可以理解,但“同辖区”怪怪的?!
87台上459(决)
“按检察一体,与法院之因土地或事务管辖而各行其审判职权之情形
不同,从而上级检察署检察长命令下级检察署检察官实施侦查,并不
因检察官所属之检察署配置于不同法院,必须受法院之土地或事务管
辖之限制。”
“……将台湾苗栗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之事务,移转于台湾新竹地方
法院检察署检察官办理,合于法院组织法第63条第3项及第64条之规定……”
既然可以将事务从苗栗地方法院移转于新竹地方院,那为何上开解题要
强调“同辖区”??
拜托高手赐教,在这里卡关好久,冏,可能哪里有些学习上的盲点.谢谢
作者: deviLINside (妳那好冷的小手)   2015-04-14 22:12:00
法无禁止 就是较"妥当"而已
楼主: Zyth (艾嫚.娜塔莎)   2015-04-14 22:33:00
感谢大大,卡好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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