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应考资格、各种国考疑难杂症等,以有正确作法、答案者为主
(不包括书里的疑问)。若问题如人生规划、读书计画等,无一
定作法、答案者,请用闲聊选项。
假设甲为某医院的护士
由于不满医院内一名病患(乙)许久
故计画在乙的点滴内注入毒药
甲依照他的认知
认为须注入十剂毒药以才会死亡
当他注入到第三剂时,突然良心发现改变了想法
由于他认为需到达十剂的剂量才会造成乙的死亡
故甲仅消极的停止继续注入毒药的行为
未有其他积极的救护
然实际上三剂的剂量及足以致人于死
于是乙最终仍不幸死亡
问甲的行为如何论处?
这题我最后的结论是仍然271既遂(因为没有为积极的中止)
只是这样题目设下的认知错误就没有讨论到
感觉好像不对,有人知道要怎么解吗?
作者:
bofay (啵啵啵)
2015-02-06 09:35:00不管是一剂还是十剂 都不影响其杀人故意阿
对中止犯的讨论应该是 未中止结果发生故非中止犯这一题可能要讨论错误
作者: stonecold25 (Bartista) 2015-02-06 09:51:00
未遂才可能中止犯
事实上这是台北大学刑法组今年的考题 我在考场上一直很犹豫需不需要讨论错误的问题 可是我又觉得这里的错误好像不影响论罪 不知从何讨论起 可是一题25纷只讨论中只犯又很怪....
讨论中止就讨论不完了啦~~如采主观说,甲的行为是未了未遂,只要不继续滴就可成立中止犯;采客观说,甲是既了未遂,要有积极防果才能成立中止犯。
作者:
bofay (啵啵啵)
2015-02-06 10:26:00因果错误不太算考点吧@@?在构成要件带到并未偏离一般因果历成即可吧?
作者: rex312 (rex312) 2015-02-06 13:13:00
这题应是考"结果提前发生",差别在于要讨论故意既遂还是过失既遂
所谓的因果关系错误 是指行为人主观的因果关系历程和客观因果关系历程有所差距
作者:
dswen (牛河)
2015-02-06 17:20:00觉得是考错误欸(对应原则) 只考中止没什么意思
作者: kine01 (hao) 2015-02-06 20:10:00
应该是用重大无知说来看,是属于专业认知错误,不是不能未遂,中止行为的话应该是没有积极作为不能成立准中止犯,所以甲是271条杀人既遂吗?
作者: frankchin (chin) 2015-02-07 02:39:00
一定要用郑逸哲的客观着手理论下去写啊...用通说的主客观混合理论写稳死
我以为这题是蔡圣伟老师出的= = 要用故意既遂写所以是没有杀人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