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国营事业年资可否并入公务人员年资?

楼主: bvc123 (幸福是什么)   2015-02-05 15:57:20
※ 引述《kenny103 (littlekenny)》之铭言:
: 请问各位,假设今天已在经济部下的国营事业(台湾菸酒,虽然已经民营化)工作几年了
: ,那之后考上普考,之前在台菸的退休年资可以一并算入吗?还是要重新计算?
http://www.exam.gov.tw/sp.asp?xdurl=message/message_article.asp&mp=1&ptype=2&mid=17231
您好:
您询问公营事业人员离职后,如经公务人员高等考试三级考试及格且分发任用,曾任公营
事业年资得否提叙俸级、并计公务人员退休、休假年资的问题,已交由铨叙部处理并为您
说明如下:
一、有关提叙俸级部分:
(一)依公务人员俸给法第17条第1项规定:“公务人员曾任下列年资,如与现任职务职等
相当、性质相近且服务成绩优良者,得按年核计加级至其所铨叙审定职等之本俸最高级;
如尚有积余年资,且其年终(度)考绩(成、核)合于或比照合于公务人员考绩法晋叙俸级之
规定,得按年核计加级至其所铨叙审定职等之年功俸最高级为止:……二、公营事业机构
具公务员身分之年资。……”
(二)据上,曾任公营事业机构具公务员身分的年资,须符合职等相当、性质相近、服务成
绩优良等要件,始得采计提叙俸级。
二、有关并计公务人员退休年资部分:
(一)依现行公务人员退休法(以下简称退休法)第15条规定:“(第1项) 依本法退休、资遣
人员,在退抚新制实施后之任职年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以依法缴付退抚基金之实际
月数计算。未依法缴付退抚基金之任职年资或曾经申请发还离职、免职退费或核给退休(
职、伍)金、资遣给与或办理年资结算核发相当退休、资遣或离职给与之任职年资,均不
得采计。……(第3项) 公务人员在退抚新制实施后,曾任依规定得予并计之……公营事业
人员年资,得于转任公务人员到职支薪之日起5年内,由服务机关向基金管理机关申请补
缴退抚基金费用。……”第31条第1项规定:“公务人员退抚新制实施前之年资并计,除
本法另有规定外,仍适用退抚新制实施前规定。”同法施行细则第21条第1项规定:“依
本法第15条第3项规定,在退抚新制实施后得予并计之其他公职年资及本法第31条第1项规
定,在退抚新制实施前得予并计之年资如下:……五、曾任……公营事业人员之年资,未
依各该规定核给退休金,经原服务机关覈实出具证明书者。……”次依本部90年12月26日
90退三字第2094389号函略以,公务人员退抚新制施行前之公营事业人员年资,如为各事
业机构编制内职员,且该年资得依其单行退休规则(劳动基准法除外)采计为退休年资,
未曾领取退离给与,则于依退休法办理退休时,得申请并计公务人员退休年资。至公务人
员于退抚新制施行后任职公营事业职员之年资,则须依退休法规定,办理补缴基金费用本
息后,始得并计其任职年资。
(二)据上,依现行法令规定,曾任公营事业机构编制内职员的年资,须得依其单行退休规
则(劳动基准法除外)采计为退休年资,未曾领取退离或资遣给与,并于转任为公务人员
之日起5年内一次全额补缴退抚基金费用后,该段年资始得并计为公务人员退休年资。
三、有关并计公务人员休假年资部分:
(一)依铨叙部76年7月10日76台华典三字第99689号函意旨,公营事业机构兼具劳工及公务
人员双重身分者,转任行政机关得并计休假年资。次依该部79年5月11日79台华法一字第
0399128号函略以,公营事业机构评价职位人员(纯劳工),其服务年资同意自79年起,
于转任公务人员满1年后,准将其转任前之服务年资并计休假(按:现系于转任当年年终并
计年资后,依公务人员请假规则第7条第1项所定日数,乘以转任当月至年终之在职月数比
例,自次年1月起核给)。
(二)以公务人员休假核给系属机关人事管理权责,爰有关您曾任公营事业机构的年资得否
并计公务人员休假年资,宜由您日后考试及格分发任用机关,依前开规定覈实认定办理休
假核计事宜。
感谢您的来信,祝您万事如意!
作者: ntutotku (手感交易)   2015-02-05 19:43:00
公务人员丧葬补助也要被砍了,以后大概就企业福利最好,有三节各类奖金
作者: bravejared (jared)   2015-02-08 11:35:00
民营化后才进去工作就完全没有机会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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