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在植宪老师的书里读到行政法的法源位阶依序是
宪法>法律>法规命令>行政规则>自治条例+委办规则>自治规则
我的问题在于行政规则不是原则上不具外部法法源效力吗
除非有行政惯例加上平等原则才例外具有
那为什么法源位阶上可以高于地方自治团体的自治条例和自治规则呢?
从宪法125条和地制30条也找不到答案
2.
陈敏老师的书里对于大法官解释的认定
是认为对于宪法,法律,命令的解释,效力相当于原法规
但是我在植宪老师的书上看到的是
解释宪法的效力相当于宪法
解释法律的效力相当于宪法(释字405)
解释命令的效力相当于法律
请问为什么两个老师的见解会不一样呢?
谢谢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