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制执行法中不动产拍卖之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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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拍卖时
出价最高之投标人不缴纳价金时
不用再拍卖->而由投标价额次高的人得标
但90条第2项
当以抽签决定得标人时,中签之得标人如未缴纳价金,
而未中签之得标人如亦不承受时->再行拍卖(113准用68-2)
Q:上面有理解错误的吗?
2
动产拍定后如未缴足价金则依68-2"再拍卖"
但不动产依90条第2项与94条第2项于未缴足价金时
都有"再行拍卖"之相关规定+且准用68-2的规定
Q1:为何属于"再行拍卖"(再开启1次拍卖)
而非"再拍卖"(本次拍卖重新进行)?
Q2:虽属再行拍卖但条文并无减价拍卖之规定
是否不用减价拍卖?
希望各位高手能帮我解惑.
即便仅是其中1个问题也好.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