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请教一下大家关于容许构成要件错误写作的方式
前些时日有看到相关讨论。但后来找不到了@@
后来我有把李允呈(郑语)师讲这部分的内容来听
李师用三阶开标题解题时 其中有种解法
把学说相关的争议 放在违法性的层次讨论
惟此阶段并未阻确行为人的故意
来到罪责层次 再采用多数说的 限制法律效果的罪责理论
来排除行为人的故意
另一种解法 在一题里同时开标二阶 三阶来解题
和前面解法不同的是 三阶直接采用限制法律效果的罪责理论
不多详述学说的争议
然后再用二阶解题 最后再采其中的一说做结
@@李师说后面这种解法颜圣(薛师)张丽卿师在其著作
新刑法探索也有用这种方法解题
但是我去学校请教老师 他好像不太赞同这种解法
建议用三阶解 还是把学说争议放在罪责层次讨论
比较好
@@所以想请教大家在考场上采用那种方式 非常感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