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bofay (啵啵啵)
2014-11-20 20:25:30想问关于诽谤 及准强盗认定的问题
1.关于诽谤 是有关客观 规范性名誉的权利受侵害
而其不成立要要件有二 即行为人可证明该事实为真和有关公益事项
这两项要件是皆要具备吗?
比如 甲男遭乙女劈腿 其愤而在公开的网络平台上对其留言
"劈腿女人 淫荡"
后句成立公然污辱,那前面有关"劈腿女人" 是对于其客观名誉上的叙述
倘甲可证其为真,但因此事非关公益,仍可能成立诽谤罪吗?
2.准强盗
关于"不能抗拒"的认定是不是相较强盗罪,反而被扩大很多呢?
有看到有学说认其应达到和强盗罪相同的"不能抗拒"程度
可是看解题书上只提到其条文只要有"施以强暴胁迫"已足 不需达到不能抗拒
EX. 甲男偷取乙物 完成后准备离开时被乙撞见 乙追上 甲将其推倒后狂奔 而乙跌倒后
爬起来继续追甲
像上面这个例子 甲应该当窃盗+普通伤害 还是准强盗呢?
实务上对准强盗认定是偏宽松吗?
有点混乱@@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