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裁罚性的行政罚

楼主: etyk20 (別Q我)   2014-11-14 17:15:36
※ 引述《clarinaser (康瑞斯)》之铭言:
: 请问一下裁罚性的行政罚(非涉及人民生命身体自由权)
: 是否可以概括授权呢??
: 我看植宪的书,上面写可以概括式授权
: 可是我看了一下释字394,619,638
: 讲到裁罚性质时,这几号都说要具体授权
: 只是单纯限制人民其他权利(生命身体之外)时,可以概括授权
: 麻烦大家帮我解答一下
: 感谢
对于明确性原则 真的很让我混淆
借用前人整理
J522告诉我们 明确与否应和法令对人民的影响相称
J612又区分出两个标准
1.侵犯的基本权种类
A.涉及生命和自由权的的 采严格审查
B.涉及其他权利如财产权 采宽松审查
2.限制手段的轻重
A.刑罚的 采严格审查
B.其他种类如行政罚的 采宽松审查
依照这个去推 罚锾是可以用宽松审查的
但看推文不少人觉得行政罚种类应该要严格审查
原本给付行政 可以用举重明轻说他是概括授权
但J614告诉我们
给付行政若如涉及公共利益或实现人民基本权利之保障等重大事项者 就需要
"法律或法律授权之命令"为依据
请问有没有高手能整理一下 到底何时可用概括授权 何时不能用
作者: ppingin (唉)   2014-11-14 17:59:00
因离考试稍久,记不起来,给个方向供参考:522的说明,到后来的释字,可以看出什么事项宽跟严,有位移,所以套回522会很怪。再来,注意看的文章区分宽、严、更严的基准是哪个,不然这样分很浮动。释字是个案,有时候跟原则违反,这就需要记忆。建议去看庄国荣有篇授权明确性的短文,我以前也弄不懂,但看完就清楚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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