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刑诉第95条的权利

楼主: qawplo (戒定慧)   2014-11-04 12:51:16
最近念到刑诉第95条第2款:得保持缄默,无须违背自己意思而为陈述
忽然想到说
如果检警在讯(询)问被告或犯嫌时
被告或犯嫌一概回答 "不知道"
或者对案情有关之重要事项持续保持缄默
双方会一直僵持着吗?
实务上是怎么处理呢?
谢谢
作者: keymaker   2014-11-04 12:58:00
检察官负实质举证责任,被告或嫌犯本来就可保持缄默。法律规定是这样,但是可能就尽量不要离开监视器。有实务工作经验的老师说的,原po参考一下。
作者: count52   2014-11-04 13:00:00
听说拉 实务上有个行政函令要求警方使用插电的录音 录影设备 不要用更换电池的 因为常常没电
作者: keymaker   2014-11-04 13:02:00
本来就要全程连续录音、录影,但是罪证明确的话还是认了不然死很快,真的。
作者: ka2 (面包)   2014-11-04 13:52:00
推文很像是周董上刑诉的笑话
作者: count52   2014-11-04 14:11:00
是笑话 但真的讽刺意味浓厚不管是缄默权与选任律师的权利看的到却很难用的权利
楼主: qawplo (戒定慧)   2014-11-04 16:01:00
了解~
作者: guitarvolley (笑点低)   2014-11-05 10:09:00
有看过侦讯录影,离开镜头之后再回来的感觉都不太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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