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题] 99北大民事、财经组第四题

楼主: coolbird1985 (Jhong)   2014-11-04 11:36:49
※ 引述《BaoLiao5566 (包先生)》之铭言:
: 某甲向某乙借款新台币500 万元,以丙所有价值新台币1500 万元之房屋设
: 定抵押权与乙,乙并以该房屋为保险标的向丁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为500
: 万元新台币之火灾保险,以乙为被保险人。后因戊之过失造成火灾,使该
: 房屋损失新台币三百万元。试问:
: (一)乙可否以该房屋向丁保险公司投保?
: (二)如该保险契约成立,丁公司就本案之事实应给付与乙多少之保险金?
: 其理由何在?
: (三)丁公司于给付保险金后,依保险法之规定可行使何种请求权?可对于
: 何人行使?其范围如何?
: 【99 北大法研所(民事法学、财经法学组)】
: 有疑惑的在于第三小题,
: 保成廖毅《保险法-攻》(二版)和保成出的《法研所试题解析》答案不一样
: 廖毅是说得对甲行使保险代位:
: “(前略)
: 2.本例中,因为被保险人乙仅为抵押权人,而非所有权人,基于抵押权之特性
: (民法§860 参照),当抵押物的残值(剩余价值)尚大于抵押权所担保之
: 债权总额时,尚无法认定有“抵押权”被侵害之情形,本例该抵押房屋之残
: 值仍有新台币 1200 万元,仍足以担保新台币 500万元之借款债权,故如前
: 所述,乙绝对无法对戊主张“抵押权”被侵害之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 民法§184前段参照),因而丁公司也无法对戊主张保险人之代位权。
: 3.惟于本例中,被保险人乙对于甲有新台币 500万元之借款债权,而且有担保
: 物权以资担保,该担保物权包括对于丙之毁损房屋有“抵押权”,以及就丙
: 对戊得主张之“所有权”被侵害的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有“债权职权”
: (§881 I、II、IV 参照)。
: 4.故丁公司于给付保险金后,应该可以类推适用保险法第 53 条之规定,向甲
: 请求给付 500万元借款债权中之 100万元。(后略)”
: 然而保成另外出的法研所试题解析是说得对戊行使:
: “2.(前略)本题中,如依前述实务见解丁公司于给付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乙之
: 抵押权可能因为第三人戊放火而受到侵害,故保险人丁于给付保险金之后,
: 得代位乙对戊之损害赔偿请求权 100万元。”
: 个人认为对戊请求为妥,因保险人已给付保险金 100万元予乙(采英美法系说),
: 而这 100万元应为补偿乙 100万元之保险利益之损失,而保险利益即为乙对保险
: 标的物即该屋之利害关系,亦即乙对于该屋之抵押权,因戊毁损保险标的物而使
: 乙受有损失,故应对戊请求。
:
今天因戊的过失造成丙的房屋受有价值300万的损失,故戊仅就300万元的范围负损害赔偿
责任。如果你认为丙受有300万的所有权损害,然后抵押权人乙又受有100万的抵押权损失
,可是明明该房屋就只受有300万的损失阿?这样有点奇怪。我不太知道他们第二小题怎么
解,我个人认为乙的抵押权没有受到损害,所以乙不得向戊请求侵权行为损害赔偿,因为
如果可以请求的话,会造成丙只能向戊主张200万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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