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行政诉讼法第六条 疑问??

楼主: icestone714 (冬天就是要吃冰!!)   2014-10-30 01:06:05
如题:
行政诉讼法第 6 条
第三款:
确认行政处分无效之诉讼,须已向原处分机关请求确认其无效未被允许,
或经请求后于三十日内不为确答者,始得提起之。
第四款:
确认诉讼,于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销诉讼、课予义务诉讼或一般给付
诉讼者,不得提起之。r但确认行政处分无效之诉讼,不在此限。
主要问题在第四款最后一句“但确认行政处分无效之诉讼,不再此限。”这个地方
不能理解!不是就是因为第一款的“确认行政处分无效之诉讼,须已向原处分机关
请求确认其无效未被允许,或经请求后于三十日内不为确答者,始得提起之。”那
为何第三款还要再说确认行政处分无效之行政诉讼不再此限??
请各位学长姐 大大解惑!!!
作者: mia37222829 (酋长ㄦ)   2014-10-30 02:10:00
确认诉讼中的确认公法上法律关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讼以及确认行政处分违法之诉讼,如果原告可以提起撤销、课予义务或一般给付诉讼,则原告此时就不能提确认诉讼。此为确认诉讼的补充性确认诉讼的备位性才对而确认行政处分无效之诉, 于原告得提起撤销、课予义务或一般给付诉讼者,仍得提起之。因为与另两个不同因此特别提出来。这是之前参考补习班老师的解释,不知道是不是这样
作者: deviLINside (妳那好冷的小手)   2014-10-30 02:42:00
确认诉讼有3种 2种不得 1种得
楼主: icestone714 (冬天就是要吃冰!!)   2014-10-30 12:02:00
还是不甚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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