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应考资格、各种国考疑难杂症等,以有正确作法、答案者为主
(不包括书里的疑问)。若问题如人生规划、读书计画等,无一
定作法、答案者,请用闲聊选项。
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1841号的判决案例
某甲被检察官以意图贩卖而持有毒品罪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某甲并无贩卖之意图
但另外构成运送毒品罪
因此判决甲构成运送毒品罪。
这个判决说原本起诉的持有罪名属于判决事实一部减缩
仅需于判决理由中注明即可
=运送毒品的部分与持有毒品有吸收关系
依267条属于判决事实一部扩张
无需践行刑诉法300条的相关程序.....
可是我记得学说认为潜在事实无代替性。
意思是起诉的显在事实被认定无罪之后,不能以潜在的事实再为判决
在这个案件中,法院已经认定原本的持有无罪
那应该是要直接对持有下无罪判决而且不能再对运送的部份为判决才对吧?
还是我哪里理解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