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应考资格、各种国考疑难杂症等,以有正确作法、答案者为主
如题,
念刑总这里两次都卡住><
共同正犯中有欠缺责任能力之人
学说见解是认为责任能力系属罪责问题,跟共同正犯是否成立无涉。
实务见解,参酌28上3242号判例,认为“无责任能力之人,刑法上既定为不罚,则其加工
于他人犯罪之行为,亦应以其欠缺意思要件,认无犯罪之联络,不算入共同正犯之数。”
我的问题:对于不算入共同正犯之数,系指此欠缺责任能力之人自始不成立共同正犯,或
是说于结伙犯加重要件时不算入此人数中?
例如:a17岁,b13岁,共谋窃盗,a把风,b偷窃。
依照实务见解,是该解答为
(1) b成立窃盗罪之共同正犯,因欠缺责任能力,故不罚;a成立窃盗罪之共同正犯?
(2) b不成立窃盗罪之共同正犯,不罚;a仍成立窃盗罪之共同正犯还是窃盗既遂罪之正犯
?
还是有其他解答?
如果有买puma老师刑总破第四版的人可以看一下第515页~第517页。
这里真的看三次都不能想通,希望有人可以解答,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