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题] 103律师刑事法四

楼主: uly (游历)   2014-10-27 20:18:56
四、甲于103 年1 月间缺钱花用,见乙为富有的独居老人,为取得乙的钱财而无故侵入
乙的住宅,对乙恐吓取财,得款新台币五万元,经乙报警查获,移送地检署侦办甲
犯恐吓取财罪嫌。嗣乙抱怨检察官侦查动作慢,乃另行委任律师为代理人向法院自
诉甲犯无故侵入乙的住宅罪嫌,法院对此自诉,应如何处理?如检察官嗣仅起诉甲
犯恐吓取财罪嫌,经法院判决无罪确定后,检察官另依乙之告诉(未逾告诉期间)
再起诉甲犯无故侵入乙的住宅罪嫌,法院对此公诉,又应如何处理?(30 分)
这题特别有感觉,因为读刑诉觉得整个刑诉条文最难让我理解的就是319与323
的连动关系,97台上5662号一直困扰着我,本来我是靠这篇文章理解,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375621410.A.39F.html
但是后来发现这篇文章的说理亦有问题,就是在为何323是去类推适用319 III,
而不是直接适用?后来是藉著政大课堂上直接问了理论创造者林俊益师才解惑,
也真的考出来,希望在还记得的时候记录一下,当然我讲的是我想法,不一定对。
(一)
1. 甲侵入住宅(刑306)对乙恐吓取财(刑346),属于一行为侵害数法益之想像竞合
,属裁判上一罪,为避免学理称之二重危险,应以一诉为之(267)。刑306为告诉
乃论,刑346为公诉罪,刑346相较刑306为重罪。
2. 按323条1项,同一案件开始侦查者不得再行自诉,但告诉乃论之罪,不在此限
,依此乙似可提起告诉乃论之侵入住宅自诉。
3. 惟有实务认为(97台上5662):323但书之告诉乃论为轻罪,有裁判上一罪之重罪为
非告诉乃论时,应类推适用319III中“得自诉与不得自诉”时“轻不得害重”
之法理,始符合323之“公诉优先原则”之立法意旨。
4. 本题乙之侵入住居与恐吓取材,由于乙皆为直接被害者,本得依319I自诉而无同
条3项之限制,然而乙既于重罪非告乃之恐吓取财选择由国家发动侦查,此时若
许其再依323另提起自诉,会造成重罪部分必须停止侦查,而形成“告乃”赶走
“非告乃”之情形,尚非323“公诉优先,尊重告诉权”之本意,此时宜类推适用
319 III之“轻不得害重”原则,在“非告乃”部分若为重罪,仍不得提起自诉。
(二)
67年第10次决议,想像竞合一部起诉无罪确定,他部再起诉,一行为仅受一次
审判之原则,已受前一确定判决既判力所及,后诉免诉判决。
这个决议我觉得跟267“有罪有罪不可分”解释上有冲突。
(没背出决议字号 冏 只写了早年决议)
作者: coolbird1985 (Jhong)   2014-10-27 20:23:00
泪推~我也是这样写~只是想像竞合的理由一直想不到可以请教uly一下吗,为什么侵入住宅恐吓是一行为?
楼主: uly (游历)   2014-10-27 20:26:00
那你觉得侵入住宅窃盗是不是想像竞合 还是数罪并罚?
作者: coolbird1985 (Jhong)   2014-10-27 20:29:00
重点是理由><我一直想不到解释成一行为的理由虽然我也是写想像竞合
作者: zzaass23 (QQ)   2014-10-27 20:31:00
我是感觉 他目的并非侵入住宅 另行起意恐吓侵入住宅只是他恐吓的前置作业 被恐吓吸收了
作者: clarinaser (康瑞斯)   2014-10-27 20:33:00
竞合没一个准 除了伪造那边所以只有挑自己会顺下去写的答案走我是直接写裁判上一罪就冲类推了今年这个概念 一植在这板问人
楼主: uly (游历)   2014-10-27 20:35:00
题目上“为取得乙的钱财而无故侵入”看起来是基于一犯意
作者: taro (芋头)   2014-10-27 20:49:00
“接续一行为”一句话带过就好啦 XD 反正重点在公自诉竞合
作者: bilibalacow (bilibalacow)   2014-10-27 22:01:00
用接续一行为解释的话不就变成是接续犯,是实质上一跟裁判上一罪的想像竞合虽然都是法律上一罪,写起来感觉理由有点不一样耶XD
作者: ppingin (唉)   2014-10-27 23:30:00
用同一决意
作者: gottosing (Nitzen)   2014-10-28 12:06:00
这题如果解为数罪并罚,那它的考题根本没意义啊!所以死掰活掰也要掰说是想像竞合!
作者: ppingin (唉)   2014-10-28 13:35:00
某楼用接续犯,跟接续犯定义不太合耶
作者: bukkake0103 (颜舍小品)   2014-10-28 13:56:00
侵入及恐吓间具有目的手段关系,属部分合致一行为且犯罪目的、犯意单一,应评价为一行为侵犯数法益
作者: coolbird1985 (Jhong)   2014-10-28 18:51:00
楼上说得很好~但是手段目的关系是过去牵连犯现在这样写,不知道会被扣分吗?更正~不知道会不会被扣分?
楼主: uly (游历)   2014-10-28 19:20:00
去看一下保成高晋今天放出来的解答 目前实务用“局部同一”就可以想像竞合了 算是牵连犯消失后的扩大想像竞合的解释
作者: sinksink ( ?)   2014-10-28 20:33:00
林老师上课也是讲局部同一这个原属德派用词为实务所用
作者: coolbird1985 (Jhong)   2014-10-28 23:35:00
感谢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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