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闲聊] 律师考题,哪一题简单呢?

楼主: taro (芋头)   2014-10-27 12:41:16
※ 引述《bukkake0103 (颜舍小品)》之铭言:
: 今年的综合题让人傻眼,应该是史上题干最短的综合题吧
: 而且居然没考争点整理,也看不太出来有邱派的影子
: 什么鬼洨...
: → clarinaser: 民诉第一题不是邱派出的??? 10/27 00:49
: 我修了不少邱派的课 老实说我觉得今年的考题
: 如果真是邱派,那可能连他们在台大期末考的难度都不到吧
我觉得民诉第一题是争点整理呢?
提供一点看法,欢迎打枪..~_~
先说明我是这样想,考场写的比较少也比较乱就是了...
题目略为:
甲以乙、丙为共同被告
声明:
(一)乙丙间就A地所为买卖行为应予撤销。
(二)丙应涂销A地所有权移转登记,回复为乙所有。
陈述:
A地原由甲向丁购买,借用乙名登记,遭乙擅自出卖并移转登记给丙。
爰以起诉状缮本送达终止借名契约准用委任法律关系,并主张民法244II撤销买卖。
请求权基础为借名登记契约与民法第244II
问:
对甲之声明与陈述,法应如何阐明?
最上位争点整理
借名契约为债权契约,未表明何时缔约?约定方式为口头或书面?
未达与其他纷争足资区别之程度,应阐明甲应予补充,以达陈述具体化义务。
事实上争点整理
权利单位型→一贯性审查
声明(一)撤销买卖行为,属欠缺明了的声明
民244II的声明实务上通常要明确到将债权物权行为均撤销,而且时间不会同一天
应晓谕当事人更正为撤销乙丙间XX年XX月AA日之买卖契约与XX年XX月BB日之物权行为。
声明(二)仅请求回复登记给乙→主张与陈述有不符
主张终止借名,声明应该要有“乙并应将A地移转登记给甲”
应阐明甲补充声明
大概这样.. 欢迎用力鞭
实战时我时间估错,这题只剩15分钟写
想到什么写什么,完全没有层次可言...~_~
作者: bukkake0103 (颜舍小品)   2014-10-27 12:46:00
最高院101台上157判决 题目完全一模一样
作者: HSUS (史蒂芬徐)   2014-10-27 12:53:00
作者: green2010   2014-10-27 13:04:00
我也写争点整理就算不是邱老师出的,但题目就是在考争点整理
作者: sisistar   2014-10-27 13:15:00
楼上好厉害!怎么看出来的呢><
作者: haohaobobo   2014-10-27 13:54:00
244条不是在特定物的给付不适用吗?
作者: mythology01 (爱困拉~)   2014-10-27 14:07:00
感觉我有写到...我写因为甲没证明丙是否知情所以先阐明证明丙有无知情 然后再阐明预备合并
作者: sinksink ( ?)   2014-10-27 14:56:00
b大念民事法真的念到炉火纯青,在写这题时很犹豫,因为问法感觉不太像邱派而比较像去年的实务,但这种37分配分历年却又是邱派做过的事…其实实务去年就用过类似的表法了,只能说考生很可怜
作者: night123   2014-10-27 16:28:00
这题看不出来的就......
作者: soqqcat (笨猫)   2014-10-27 16:49:00
这题实务上每天都在看阿,出出来一点都不过份
作者: volkov (官腔翻译社)   2014-10-27 18:22:00
涂销要留着
作者: uly (游历)   2014-10-27 19:01:00
不认为是邱派 邱派爱用自己独创名词 这题蛮像是实务家出题
作者: bukkake0103 (颜舍小品)   2014-10-27 19:12:00
这题是实务,邱派自尊高不会随便拿实务来当考题
作者: clarinaser (康瑞斯)   2014-10-27 20:03:00
实务的话 写法有怎样的差别呢还以为在考声明具不具体完全忘了声明的先后排列bu大 实务看的好多
楼主: taro (芋头)   2014-10-27 20:53:00
不是邱派!!!!那这题就送他了啊~~~~~ -_____-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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