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课业] 户籍法问题

楼主: nibarity (nib)   2014-09-08 14:07:53
※ 引述《LyonYong (马戏团小丑)》之铭言:
: 想请问 户籍法里的初设户籍登记和迁入登记两个点,
: 有点混淆了...可以帮我解答一下吗??谢谢^^
: 在户籍法15条规定,在国内未曾设有户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应为初设户籍登记:
: 2.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归化或回复国籍后,经核准定居。
: 和
: 迁徙登记里的 迁入登记
: 户籍法17条
: 原有户籍国民迁出国外,持我国护照或入国证明文件入境三个月以上者,应为迁入登记。
: 原有户及国民丧失国籍后,经核准回复国籍者亦同。
: 就是第15条的 回复国籍后,经核准定居-
: 是指以前有中华民国国籍的人但他没有办理户籍登记,后来丧失国籍又回复国籍的人吗??
: 第17条原有户及国民丧失国籍后,经核准回复国籍者,
: 是指本来在中华民国已经有办理户籍登记了,但丧失国籍后又回复国籍,
: 这种人他需要再办一次初设户籍登记再办迁入登记吗???
先讲户籍法第十五条
第 15 条
在"国内未曾设有户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为初设户籍登记:
一、中华民国国民入境后,经核准定居。
二、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归化或回复国籍后,经核准定居。
三、大陆地区人民或香港、澳门居民,经核准定居。
四、在台湾地区合法居住,逾十二岁未办理出生登记。
先决条件就是在于"国内未曾设户籍""
再论第二项
二、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归化或回复国籍后,经核准定居。
外国人
无国籍人
作者: LyonYong (马戏团小丑)   2014-09-08 14:31:00
真是太感谢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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