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户籍法问题

楼主: LyonYong (马戏团小丑)   2014-09-08 12:07:27
想请问 户籍法里的初设户籍登记和迁入登记两个点,
有点混淆了...可以帮我解答一下吗??谢谢^^
在户籍法15条规定,在国内未曾设有户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应为初设户籍登记:
2.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归化或回复国籍后,经核准定居。

迁徙登记里的 迁入登记
户籍法17条
原有户籍国民迁出国外,持我国护照或入国证明文件入境三个月以上者,应为迁入登记。
原有户及国民丧失国籍后,经核准回复国籍者亦同。
就是第15条的 回复国籍后,经核准定居-
是指以前有中华民国国籍的人但他没有办理户籍登记,后来丧失国籍又回复国籍的人吗??
第17条原有户及国民丧失国籍后,经核准回复国籍者,
是指本来在中华民国已经有办理户籍登记了,但丧失国籍后又回复国籍,
这种人他需要再办一次初设户籍登记再办迁入登记吗???
作者: nibarity (nib)   2014-09-08 12:48:00
不是
作者: pct70050 (pct70050)   2014-09-08 13:02:00
初设登记是外国人取得我国籍后经过一段时间拿到身分证(外配蛮多的)迁入是他原本有户籍,后来出国两年被除籍,当他又回台湾,要再重办一次设籍(例如在国外工作者)两者状况不同下面黄字这个我遇到的是台湾设有户籍女子嫁给日本人想取得日本国籍,所以她放弃中华民国国籍,后来离婚了,又回台想回复中华民国国籍
作者: alphonse1 (尼之守护者)   2014-09-08 14:17:00
15条2款和17条后段最主要的分别是有户籍和无户籍区别有中华民国国籍没办理户籍登记,后来丧失又回复的情况是指15条1款的“无户籍国民”要办的是初设户籍登记17条2项后段入境迁入是原来就本在台湾设有户籍即使出境迁出或丧失国籍,之后也只要办理迁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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