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yonYong (马戏团小丑)
2014-09-08 12:07:27想请问 户籍法里的初设户籍登记和迁入登记两个点,
有点混淆了...可以帮我解答一下吗??谢谢^^
在户籍法15条规定,在国内未曾设有户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应为初设户籍登记:
2.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归化或回复国籍后,经核准定居。
和
迁徙登记里的 迁入登记
户籍法17条
原有户籍国民迁出国外,持我国护照或入国证明文件入境三个月以上者,应为迁入登记。
原有户及国民丧失国籍后,经核准回复国籍者亦同。
就是第15条的 回复国籍后,经核准定居-
是指以前有中华民国国籍的人但他没有办理户籍登记,后来丧失国籍又回复国籍的人吗??
第17条原有户及国民丧失国籍后,经核准回复国籍者,
是指本来在中华民国已经有办理户籍登记了,但丧失国籍后又回复国籍,
这种人他需要再办一次初设户籍登记再办迁入登记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