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不知道有没有选错,如有不符,还请协助告知更改呀,感谢先]
近日念法律课程想到几个问题,想请大家协助解惑
1.宪法增修条文第5条第6项 ,说
“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删减...”
那有没有考试院、监察院提出的考试概算、监察概算的规定?
2.刑法上生命法益 是一个人一个生命法益
那...连体婴的算法呢?他要算几个法益
(例如心脏共用1颗、或脑干相连、或是两个脸各自独立却只有一个脑?)
不然杀掉连体婴,要算一个杀人罪还是两个?
3.民法上共有人之一人行使767所有物返还请求时,要载明返还于全体(821)
那共同占有人之一人行使962占有返还请求,有需要载明“返还全体”吗?
还是就单独写请求返还予该一人?
以上 还请协助解惑呀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