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请假规则第10条:“劳工请假时,应于事前亲自以口头或书面叙明
请假理由及日数。
但遇有急病或紧急事故,得委托他人代办请假手续。
办理请假手续时,雇主得要求劳工提出有关证明文件。”
此外
育婴留职停薪实施办法第二条:受雇者申请育婴留职停薪,应事先以书面向雇主提出。
而今天看到一则新闻
http://news.ltn.com.tw/news/life/paper/811049
该员工未依规定提出书面申请育婴留职停薪
我只觉得法律是保障雇主的
一般员工哪懂得分哪些要提出书面哪些请假口头告知即可。
大家觉得此一规则办法是否有违国人之口头请假之“习惯”
是否有修法的必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