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法院书记官 强制执行法 第三题 关于行为不行为
离婚父母 对未成年子女 会面交往 探视权 为执行名义 (本题
还有情境 一方已经尽力协调 但是未成年子女仍没有意愿)
后来发现这题跟家事法 194 195有关
大家这题写的如何压?
囧 我回家翻了 郭钦明师
家事事件法 逐条解析 看到相关实务见解
台湾高等法院暨所属法院101年度法律座谈会
民执类提案第7号
情境很类似,只是比较仁慈 没有考执行所属管辖法院
另外题目多了未成年子女意愿
和一方离婚妻已经尽力协调
有兴趣大家可以去查询 翻阅
实在太多了 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