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题] 102年司法官宪法

楼主: sinksink ( ?)   2014-08-20 01:31:01
唉,搬出詹师文我就头痛了,我猜其他解答也是依詹师文来的吧,有解答直接引注詹师文
我怎么可能没看过呢,去年帮老师扫瞄升等所需作品跑腿时,才又看了一次…
(一早修改文补充后,亦有在fb向老师先告罪以免其他人去告状,不过老师一向不管这事
的,摊手)
一如老师搬释614说如何云云,被另一位大大大学长黄律师在他的用书里酸很大
我大学时行政法跟地自法受业师正是詹师,实在是很不想找死
解释文就讲的很白了讲30 5等是未函告无效情形可释,
[同法第四十三条第五项及第三十条第五项均有:上述各项情形有无牴触发生疑义得声请司
法院解释之规定,系指就相关业务有监督自治团体权限之各级主管机关对决议事项或自治
法规是否牴触宪法、法律或其他上位规范尚有疑义,而未依各该条第四项迳予函告无效,
向本院大法官声请解释而言。 ]
下一句正是重复43条的条文,讲函告无效时
“地方自治团体对函告无效之内容持不同意见时,应视受函告无效者为自治条例抑自治规
则,分别由该地方自治团体之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
就事件之性质声请本院解释宪法或统一解释法令”
然后接续第二段的文义,在解释文第三段就出现了
与学者老师们主张基础之理由书 长得很像 却不同 的文字
‘地方自治团体之“行政机关”对上开主管机关所为处分行为,
认为已涉及办理自治事项所依据之自治法规因违反上位规范而生之效力问题,
且该自治法规未经上级主管机关函告无效,
无从依同法第三十条第五项声请解释,
自治团体之行政机关亦得依同法第七十五条第八项,迳向本院声请解释。’
是的,学者所据理由书没有“行政机关”这四字,
所以给了学者们高潮的基础,说是给可30 5释宪
但是对照类似的解释文第三段,明明是顺着解释文第二段,也就是解释因循着现行怪文
文义而来的啊(翻桌),大法官在75条这里用对比手法用限缩解释(我认为我没有错
的原因是,第75条的主体本来就是地方行政机关,不是地自团体,老师们是反推个鬼),
但是如解释文第一、二段,在释宪标的明明要解释第30条可否让地方释宪情形,
解释文却是认“函告无效”应依第43条处理,
也就是维持现行法“未函告乃中央觉得有疑义可释宪,函告乃侵害地方地方可释宪”
这种不一样搞法,30 43一组有无效搞对比,一个30 75一组搞限缩与对比,你问我
我问谁,
你自己看 我有没有误会解释文
(题示就函告无效,解释文跟现行法,第43条就可以声请了
为什么非要说依30 5不可,除了显现学理解释方法自认高明,我不知道有什么意义)
回到学者反推依据来,其实,从75 8而言,要咬文哪边皆可,
75 8是当然是机关执行间意见不一样而声请主体又未明定是地方自治团体,
故而可以解释成是地方机关
但是也不是不能解释成是地方自治团体,这是立法论问题,非要解释论玩学生这就
只能摊手了,而且也扯太远了,这不是主体不一样,30 75是未函告无效情形
老师们非要用理由书字义反面推论
到底法学解释是明文优先还是反推优先,
大法官解释到底是主文优先还是理由书尤其反推 优先
有人非要说理由书才是详明说理,解释文不是真理,
but…现行大法官解释跟理由书都是一句一句表决的,
根本也没有人负责最后润饰审查有无矛盾,矛盾有啥米奇怪的冏
解释文跟理由书矛盾的,七百多号以来至少有十几起啊叹
这就像立法各别立,有时没脑的立委就这篇按a理立,那里依b理立,偏要说哪一方是真理
所以另一方依体系解释也该一样,是发啥神经(如行政罚法第18条立法论,清秀法师
就被林锡尧大法官打枪说立法时想法不是那样啊= =)
立法论上,如果要给释是不用那么麻烦都给释当然很好啊,就算外国没这样也很好啊
一条就可以解决了要立三条,然后吃饱了撑著说啊其实都可以,是文义不清误会啦是怎样
,就立一条说三个对无效,不管是函告无效或自认有牴触无效都可以声请就好了啊
但是现行法就这样奇怪的立法体例,也可去翻立法理由看看发啥神经
但…
不去立法却用反面解释大法官解释论硬推是怎样
你搬出老师来了,我只好有如看到驱虞幡投降啦…
作者: bukkake0103 (颜舍小品)   2014-08-20 08:52:00
我突然觉得你一直考不上不是没有理由的某个司法官强者跟我说,考试出题改题的都是教授,没事不要挑战学说国考不是做学问,找学者的毛病被扣分的机率比加分的机率大我看你的文满多都是在批实务批学说,从旧制考到新制,难道你还不知道这个道理?而且我没记错的话,30V这个部份也不只詹教授认为地方可以用,总之加油吧
作者: soqqcat (笨猫)   2014-08-20 09:36:00
s大很用心回复阿,b大不需要如此说吧?
作者: bukkake0103 (颜舍小品)   2014-08-20 09:49:00
个人感想而已,没有恶意
作者: clarinaser (康瑞斯)   2014-08-20 09:58:00
我发现恐怖的是大家都说通说 可以用30条五项,植宪
楼主: sinksink ( ?)   2014-08-20 09:58:00
推bu大忠告好心,我考试当然不敢酸老师,但是我脑手真的不妙,不可能都两说详写一说作结冏,感谢bu大刚刚详回信
作者: clarinaser (康瑞斯)   2014-08-20 09:59:00
植宪书上却说大法官似乎说不行,但他个人觉得可以
楼主: sinksink ( ?)   2014-08-20 10:03:00
反正考试这档事天命成分太高叹,像今年高考,前回我在战海商那题,海商五大老都是依公约解释,偏偏还是有教物权副业是海亮因要出那种题目,我记忆力不好不可能都两说啊叹打错是,是副业是海商的教授硬要出那种题目
作者: sisistar   2014-08-20 16:51:00
推,分数要高重点在各争点的配分要拿到,我觉得要不要批评实务和学说真的其次,重点是有没有写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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