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题] 102年司法官宪法

楼主: aij (bbb)   2014-08-19 23:25:53
地方制度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各级地方立法机关议决之自治事项,或依
同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决议之地方法规,与宪法、法律、中央法规或上级自治
团体自治法规牴触者无效。发生上述无效情形时,依第四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直辖市
议会议决事项由行政院予以函告,县(市)议会议决事项由中央各该主管机关予以函
告,乡(镇、市)民代表会议决事项由县政府予以函告。第四十三条第五项“第一项
至第三项议决自治事项与宪法、法律、中央法规、县规章有无牴触发生疑义时,得声
请司法院解释之”及第三十条第五项“自治法规与宪法、法律、基于法律授权之法规
、上级自治团体自治条例或该自治团体自治条例有无牴触发生疑义时,得声请司法院
解释之”之规定,均系指对相关业务有监督自治团体权限之各级主管机关,对议决事
项或自治法规是否牴触宪法、法律或其他上位规范尚有疑义,而未依相关规定迳予函
告无效,向本院大法官声请解释而言。
地方自治团体对函告内容持不同意见时,如受函告无效者为自治条例,该地方立法机
关经会议决议得视其性质声请本院解释宪法或统一解释法令,其声请程式适用司法院大
法官审理案件法第八条第一项或第二项之规定;
如受函告无效者为自治规则由该地方自治团体最高层级之行政
机关(即直辖市政府、县、市政府、乡、镇、市公所)声请本院解释宪法或统一解释法
令,并无须经由上开审理案件法第九条之层转程序。
重点应该是在解释理由书这段话
其实应该根本的争议是
函告无效是不是VA
到底函告“VO”无效者,是否为VA
肯定说会采撤销诉愿跟诉讼
否定说则采J527见解,释宪
一帆的解答有把这个争议写出来,这个在地制法学者间战很久了
,看这份PDF档的24页以下
http://evan.com.tw/files/eventfiles/lawexam2013112201.pdf
※ 引述《clarinaser (康瑞斯)》之铭言:
: 请问一下
: a县的自治条例被环保署依地制法第30条第四项函告无效
: 此时a县应该如何救济
: 我看了补习班解答
: 说a县可以依照地制法第30条第五项声请释宪
: 可是大法官解释地527号解释理由书
: 地方制度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各级地方立法机关议决之自治事项,或依同法
: 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决议之地方法规,与宪法、法律、中央法规或上级自治团体自治
: 法规牴触者无效。发生上述无效情形时,依第四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直辖市议会议决事项
: 由行政院予以函告,县(市)议会议决事项由中央各该主管机关予以函告,乡(镇、市)
: 民代表会议决事项由县政府予以函告。第四十三条第五项“第一项至第三项议决自治事项
: 与宪法、法律、中央法规、县规章有无牴触发生疑义时,得声请司法院解释之”及第三十
: 条第五项“自治法规与宪法、法律、基于法律授权之法规、上级自治团体自治条例或该自
: 治团体自治条例有无牴触发生疑义时,得声请司法院解释之”之规定,均系指对相关业务
: 有监督自治团体权限之各级主管机关,对议决事项或自治法规是否牴触宪法、法律或其他
: 上位规范尚有疑义,而未依相关规定迳予函告无效,向本院大法官声请解释而言。
: 大法官说该项的解释主体应该只限 有监督自治团体权限之各级主管机关
: 请问是不是我哪边有 理解错误??
: 感谢
作者: sinksink ( ?)   2014-08-19 23:35:00
推,但是考试时,不可能有时间都写出来吧xd,还是去年上司法官的神人都会二说兼写一说作结,有请去年上榜大大们推文示下><而且这拟答就好笑在,您引的解释文不就写到30 5的声请有权声请人是监督机关,那这些拟答用30 5是依据何在
作者: clarinaser (康瑞斯)   2014-08-19 23:56:00
这拟答还是引30条第五项耶,连续三家都这样写,这是???
作者: sinksink ( ?)   2014-08-19 23:59:00
对啊,我学弟去年上司法官的也好几个这样写我就不晓得到底是出题老师是白七,还是晃神给这些人高分
作者: bukkake0103 (颜舍小品)   2014-08-20 00:44:00
527本身有些地方说不太通,30V地方可以用这也不是新见解了
作者: sinksink ( ?)   2014-08-20 01:38:00
不好意思,一时脑残把大审法第8条当声请依据,我道歉关于对业师詹师文的回应,请移驾见下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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