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题] 102年司法官宪法

楼主: sinksink ( ?)   2014-08-19 20:00:30
※ 引述《clarinaser (康瑞斯)》之铭言:
: 请问一下
: a县的自治条例被环保署依地制法第30条第四项函告无效
: 此时a县应该如何救济
: 我看了补习班解答
: 说a县可以依照地制法第30条第五项声请释宪
: 可是大法官解释地527号解释理由书
: 地方制度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各级地方立法机关议决之自治事项,或依同法
: 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决议之地方法规,与宪法、法律、中央法规或上级自治团体自治
: 法规牴触者无效。发生上述无效情形时,依第四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直辖市议会议决事项
: 由行政院予以函告,县(市)议会议决事项由中央各该主管机关予以函告,乡(镇、市)
: 民代表会议决事项由县政府予以函告。第四十三条第五项“第一项至第三项议决自治事项
: 与宪法、法律、中央法规、县规章有无牴触发生疑义时,得声请司法院解释之”及第三十
: 条第五项“自治法规与宪法、法律、基于法律授权之法规、上级自治团体自治条例或该自
: 治团体自治条例有无牴触发生疑义时,得声请司法院解释之”之规定,均系指对相关业务
: 有监督自治团体权限之各级主管机关,对议决事项或自治法规是否牴触宪法、法律或其他
: 上位规范尚有疑义,而未依相关规定迳予函告无效,向本院大法官声请解释而言。
: 大法官说该项的解释主体应该只限 有监督自治团体权限之各级主管机关
: 请问是不是我哪边有 理解错误??
: 感谢
我考试时也是这样记,结果写553就挂了(小道消息是据闻黄锦堂老师出的,不知真假
,请看他的书,咦,可是我学弟虽然大学念台大政治的,可是他对我讲的讲法,
却跟黄老师的书写得相反,冏,黄老师书上是函告等应属具体事项,
尽量都采不应该动用大法官说, 请参他书第13章,他书上也对下述这一段有微词)
但是527的解释文是讲
地方自治团体对函告无效之内容持不同意见时,应视受函告无效者为自治条例抑自治规则
,分别由该地方自治团体之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就事件之性质声请本院解释宪法或统一
解释法令。有关声请程序分别适用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
,于此情形,无同法第九条规定之适用。
照527解释文 应该是直接依大审法声请
作者: clarinaser (康瑞斯)   2014-08-19 22:55:00
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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