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题] 102年司法官宪法

楼主: clarinaser (康瑞斯)   2014-08-19 18:36:28
请问一下
a县的自治条例被环保署依地制法第30条第四项函告无效
此时a县应该如何救济
我看了补习班解答
说a县可以依照地制法第30条第五项声请释宪
可是大法官解释地527号解释理由书
地方制度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各级地方立法机关议决之自治事项,或依同法
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决议之地方法规,与宪法、法律、中央法规或上级自治团体自治
法规牴触者无效。发生上述无效情形时,依第四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直辖市议会议决事项
由行政院予以函告,县(市)议会议决事项由中央各该主管机关予以函告,乡(镇、市)
民代表会议决事项由县政府予以函告。第四十三条第五项“第一项至第三项议决自治事项
与宪法、法律、中央法规、县规章有无牴触发生疑义时,得声请司法院解释之”及第三十
条第五项“自治法规与宪法、法律、基于法律授权之法规、上级自治团体自治条例或该自
治团体自治条例有无牴触发生疑义时,得声请司法院解释之”之规定,均系指对相关业务
有监督自治团体权限之各级主管机关,对议决事项或自治法规是否牴触宪法、法律或其他
上位规范尚有疑义,而未依相关规定迳予函告无效,向本院大法官声请解释而言。
大法官说该项的解释主体应该只限 有监督自治团体权限之各级主管机关
请问是不是我哪边有 理解错误??
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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