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题] 102年司法官宪法

楼主: clarinaser (康瑞斯)   2014-08-20 00:49:22
感谢大大回答
我是看植宪的书
他是说
527认为地方不能用第30条第五项
(后面引注蔡宗珍老师)
这感觉好像是蔡师认为大法官是那样的看法,但蔡觉得大法官错了
而527后段又出现
从而地方自治团体依第七十五条第八项迳向本院声请解释,应限于
上级主管机关之处分行为已涉及办理自治事项所依据之自治法规因
违反上位规范而生之效力问题,且该自治法规未经上级主管机关函
告无效,无从依同法第三十条第五项声请解释之情形。
"且该自治法规未经上级主管机关函告无效,无从依同法第三十条第五项声请解释"
这句话似乎让人认为如果函告无效,可以依该项解释
我只能说 i 服了 u 大法官
※ 引述《aij (bbb)》之铭言:
: 地方制度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各级地方立法机关议决之自治事项,或依
: 同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决议之地方法规,与宪法、法律、中央法规或上级自治
: 团体自治法规牴触者无效。发生上述无效情形时,依第四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直辖市
: 议会议决事项由行政院予以函告,县(市)议会议决事项由中央各该主管机关予以函
: 告,乡(镇、市)民代表会议决事项由县政府予以函告。第四十三条第五项“第一项
: 至第三项议决自治事项与宪法、法律、中央法规、县规章有无牴触发生疑义时,得声
: 请司法院解释之”及第三十条第五项“自治法规与宪法、法律、基于法律授权之法规
: 、上级自治团体自治条例或该自治团体自治条例有无牴触发生疑义时,得声请司法院
: 解释之”之规定,均系指对相关业务有监督自治团体权限之各级主管机关,对议决事
: 项或自治法规是否牴触宪法、法律或其他上位规范尚有疑义,而未依相关规定迳予函
: 告无效,向本院大法官声请解释而言。
: 地方自治团体对函告内容持不同意见时,如受函告无效者为自治条例,该地方立法机
: 关经会议决议得视其性质声请本院解释宪法或统一解释法令,其声请程式适用司法院大
: 法官审理案件法第八条第一项或第二项之规定;
: 如受函告无效者为自治规则由该地方自治团体最高层级之行政
: 机关(即直辖市政府、县、市政府、乡、镇、市公所)声请本院解释宪法或统一解释法
: 令,并无须经由上开审理案件法第九条之层转程序。
: 重点应该是在解释理由书这段话
: 其实应该根本的争议是
: 函告无效是不是VA
: 到底函告“VO”无效者,是否为VA
: 肯定说会采撤销诉愿跟诉讼
: 否定说则采J527见解,释宪
: 一帆的解答有把这个争议写出来,这个在地制法学者间战很久了
: ,看这份PDF档的24页以下
: http://evan.com.tw/files/eventfiles/lawexam2013112201.pdf
: ※ 引述《clarinaser (康瑞斯)》之铭言:
: : 请问一下
: : a县的自治条例被环保署依地制法第30条第四项函告无效
: : 此时a县应该如何救济
: : 我看了补习班解答
: : 说a县可以依照地制法第30条第五项声请释宪
: : 可是大法官解释地527号解释理由书
: : 地方制度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各级地方立法机关议决之自治事项,或依同法
: : 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决议之地方法规,与宪法、法律、中央法规或上级自治团体自治
: : 法规牴触者无效。发生上述无效情形时,依第四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直辖市议会议决事项
: : 由行政院予以函告,县(市)议会议决事项由中央各该主管机关予以函告,乡(镇、市)
: : 民代表会议决事项由县政府予以函告。第四十三条第五项“第一项至第三项议决自治事项
: : 与宪法、法律、中央法规、县规章有无牴触发生疑义时,得声请司法院解释之”及第三十
: : 条第五项“自治法规与宪法、法律、基于法律授权之法规、上级自治团体自治条例或该自
: : 治团体自治条例有无牴触发生疑义时,得声请司法院解释之”之规定,均系指对相关业务
: : 有监督自治团体权限之各级主管机关,对议决事项或自治法规是否牴触宪法、法律或其他
: : 上位规范尚有疑义,而未依相关规定迳予函告无效,向本院大法官声请解释而言。
: : 大法官说该项的解释主体应该只限 有监督自治团体权限之各级主管机关
: : 请问是不是我哪边有 理解错误??
: : 感谢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