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P55555 (大仁)
2014-08-16 17:55:11※ 引述《a9301040 (加油)》之铭言:
: 先附题目:
: 甲意图杀害 A,教唆乙代其购买行凶用之刀械,乙购得刀械交予甲,
: 甲前往犯罪地途中,为警查获。依实务见解,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 A甲论以预备杀人罪,乙无罪
: B甲论以预备杀人罪,乙论以帮助杀人罪
: C甲论以预备杀人罪,乙成立帮助预备杀人罪
: 答案:A
: 最后会不会变更答案,我也不知道
: 不过有几个问题产生:
: 一、原PO有一个盲点没注意到,所附实务见解为“教唆”情形,而题目是“帮助”
: PS:当然也许教唆跟帮助,在限制从属性下等同视之?
: 二、本题“教唆乙”,其实是“叫乙”,并非刑法上有意义之教唆。
: 三、刀械?中性帮助?是否成立帮助犯?
: 四、题意究竟乙是否知甲之意图,如果乙不知道,没有帮助故意?
: 法律并没有禁止代购刀械(开山刀、武士刀还是可以代购啊)。
: 五、依以上述可否开大绝,无罪推定、罪疑唯轻、刑法谦抑?
: 释疑不是不行,但你要怎论述啊XDDD
: 如果我是出题者,我开第五点大绝配合前四点。
1.
甲为正犯,未着手于杀人,为预备杀人罪。
2.
“限制从属形式”:
依限制从属形式之立场,共犯之成立系以正犯行为(主行为)之存在为必要,
而此正犯行为则须正犯者(被教唆者)着手于犯罪之实行行为,
且具备违法性(即须正犯行为具备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
始足当之,至于有责性之判断,则依个别正犯或共犯判断之。
3.
根据限制从属性原则,甲未着手于犯罪,乙的帮助行为当然不构成共犯。
(题目上面写得很清除,乙知道要去买甲行凶的凶器,为帮助行为)
作者:
dadasu (dadasu)
2014-08-16 18:29:00修正刑法95年7月1日施行,那个座谈会95年5月作成
作者: lawabe (东北角鲁肉饭) 2014-08-16 18:29:00
但实务的无争议意见,好像不是你导出来的那个答案@"@那是学说的见解。
因为预备杀人本身也有着手等各阶段 所以一样可以从属
虽然五月做成 但他开宗明义告诉你是为了95年修法而做
不然形式预备犯 你如何认定"实施"犯罪行为?不过真的不差这一题XD 考试就连号码一起背给他就好XD
座谈会是怕修法之后没办法罚到实质预备犯所以特别做这见解吗?啊是形式
就实务讲得这样啊XD 我觉得座谈会讲得很好了 如果考
作者:
vnnb (practice makes perfect!)
2014-08-16 19:59:00所以结论是成立帮助预备杀人罪囉??
作者:
albear (铁雄)
2014-08-16 21:08:00实务有成立教唆预备犯,但帮助预备犯就需要大家解惑了..
作者:
aspip33 (Hal:Mind your business)
2014-08-16 21:11:00#1JxkIMy3
作者:
FF14 (太十四)
2014-08-17 07:11:00全真教主: 我就是未来的新法条~
作者:
mickchao (威士忌才是王道...)
2014-08-18 20:40:00上面三楼让我笑得好开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