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9301040 (加油)》之铭言:
: 先附题目:
: 甲意图杀害 A,教唆乙代其购买行凶用之刀械,乙购得刀械交予甲,
: 甲前往犯罪地途中,为警查获。依实务见解,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 A甲论以预备杀人罪,乙无罪
: B甲论以预备杀人罪,乙论以帮助杀人罪
: C甲论以预备杀人罪,乙成立帮助预备杀人罪
: 答案:A
: 最后会不会变更答案,我也不知道
: 不过有几个问题产生:
: 一、原PO有一个盲点没注意到,所附实务见解为“教唆”情形,而题目是“帮助”
: PS:当然也许教唆跟帮助,在限制从属性下等同视之?
: 二、本题“教唆乙”,其实是“叫乙”,并非刑法上有意义之教唆。
: 三、刀械?中性帮助?是否成立帮助犯?
: 四、题意究竟乙是否知甲之意图,如果乙不知道,没有帮助故意?
: 法律并没有禁止代购刀械(开山刀、武士刀还是可以代购啊)。
: 五、依以上述可否开大绝,无罪推定、罪疑唯轻、刑法谦抑?
: 释疑不是不行,但你要怎论述啊XDDD
: 如果我是出题者,我开第五点大绝配合前四点。
1.
甲为正犯,未着手于杀人,为预备杀人罪。
2.
“限制从属形式”:
依限制从属形式之立场,共犯之成立系以正犯行为(主行为)之存在为必要,
而此正犯行为则须正犯者(被教唆者)着手于犯罪之实行行为,
且具备违法性(即须正犯行为具备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
始足当之,至于有责性之判断,则依个别正犯或共犯判断之。
3.
根据限制从属性原则,甲未着手于犯罪,乙的帮助行为当然不构成共犯。
(题目上面写得很清除,乙知道要去买甲行凶的凶器,为帮助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