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司律一试刑法第四题

楼主: a9301040 (加油)   2014-08-16 17:33:09
先附题目:
甲意图杀害 A,教唆乙代其购买行凶用之刀械,乙购得刀械交予甲,
甲前往犯罪地途中,为警查获。依实务见解,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A甲论以预备杀人罪,乙无罪
B甲论以预备杀人罪,乙论以帮助杀人罪
C甲论以预备杀人罪,乙成立帮助预备杀人罪
答案:A
最后会不会变更答案,我也不知道
不过有几个问题产生:
一、原PO有一个盲点没注意到,所附实务见解为“教唆”情形,而题目是“帮助”
  PS:当然也许教唆跟帮助,在限制从属性下等同视之?
二、本题“教唆乙”,其实是“叫乙”,并非刑法上有意义之教唆。
三、刀械?中性帮助?是否成立帮助犯?
四、题意究竟乙是否知甲之意图,如果乙不知道,没有帮助故意?
  法律并没有禁止代购刀械(开山刀、武士刀还是可以代购啊)。
五、依以上述可否开大绝,无罪推定、罪疑唯轻、刑法谦抑?
释疑不是不行,但你要怎论述啊XDDD
如果我是出题者,我开第五点大绝配合前四点。
※ 引述《biyouth5566 (比欸ㄟ肖年阿)》之铭言:
: 等了几天没人讨论,所以上来问问大家,这题是关于预备杀人可不可以成立帮助犯的问题
: 。
: 题目问实务见解所以就答了可以成立预备杀人帮助犯的那个选项。结果答案是不成立QQ
: 附上实务见解:
: 发文字号:台湾高等法院暨所属法院因应新修正刑法施行座谈会提案 第 29 号 发文日期
: :民国 95 年 05 月 04 日 座谈机关:台湾高等法院暨所属法院 资料来源:司法院 相
: 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第 29、271 条(94.02.02版 ) 法律问题:甲教唆乙杀害丙以报前
: 仇,乙允其所请,前往商店购买凶刀1把及头套 1个准 备杀人,随即为警查获,试问甲是
: 否成立预备杀人罪之教唆犯? 讨论意见: 甲说:甲不成立预备杀人罪之教唆犯。 理由
: :(一)修正刑法第 29 条第 1 项规定:“教唆他人‘使之实行’犯罪行为者,为 教唆
: 犯。”依修正理由之说明:“修正后之教唆犯改采德国刑法及日本多数见解之共犯从 属
: 性说中之‘限制从属形式’,共犯之成立系以正犯行为(主行为)之存在为必要,而此
: 正犯行为则必须正犯者(被教唆者)着手于犯罪之实行行为,且具备违法性(即须正犯行
: 为具备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始足当之。”如被教唆者虽生决意却未实行者,教
: 唆 者并不成立教唆犯。本题甲教唆乙杀害丙以报前仇,乙允其所请,前往商店购买凶刀
: 1 把及头套 1个准备杀人,惟并未着手“杀人罪之实行行为”,故甲并不成立预备杀人罪
: 之 教唆犯。 (二)刑法第 271 条第 3 项虽设有预备杀人罪之规定,但甲是教唆乙犯杀
: 人罪,并非教 唆乙犯预备杀人罪,故甲仍不成立预备杀人罪之教唆犯。 (三)“实行行
: 为”之概念须具备以基本构成要件为基础之行为类型性,始有其实质性, 因预备犯乃属
: 欠缺类型性之行为,若亦肯定其“实行行为性”,则实行行为之概念,将明 显成为空洞
: 无实质内容之概念;从而刑法第 29 条第 1 项“使之实行”之规定,应以著 手实行之实
: 行行为为限,并不包括预备罪。 (四)预备罪,可分为从属的预备罪(例如,杀人罪或
: 强盗罪之预备罪等)与独立的预备 罪(例如刑法第 199 条伪造通用货币预备罪等等),
: 前者,系属于无定型之行为,是以 无法肯定该预备罪之教唆犯,至于后者,由于该预备
: 行为已经被类型化(构成要件化)而 有其定型性,因此得肯定该预备罪之教唆犯。如是
: 旨所示,本题乙所犯是刑法第 271 条 第 3项、第 1 项之预备杀人罪,系从属的预备罪
: ,并无教唆犯之问题,故甲不成立预备 杀人之教唆犯。 乙说:甲成立预备杀人罪之教唆
: 犯。 理由:(一)修正刑法第 29 条第 1 项规定:“教唆他人‘使之实行’犯罪行为者
: ,为 教唆犯。”其中“使之实行”一词,于解释上应包括“阴谋”、“预备”在内,是
: 以被教 唆者虽仅止于阴谋或预备阶段,但法律有处罚阴谋或预备之行为时,被教唆者成
: 立阴谋罪 或预备罪,教唆者亦应成立阴谋罪或预备罪之教唆犯,是以如题旨所示,甲教
: 唆乙杀害丙 以报前仇,乙允其所请,前往商店购买凶刀 1 把及头套 1 个准备杀人,随
: 即为警查获, 乙成立刑法第 271 条第 3 项、第 1 项预备杀人罪,甲亦应成立预备杀人
: 罪之教唆犯。 (二)甲说拘泥于文义,不知阴谋犯、预备犯亦属于犯罪行为之一种,自
: 有不当。 审查意见:采乙说。 研讨结果: (一)讨论意见乙说理由(二)删除。理由
: (一)第 3 行第 2 句起“于解释上应包括. ..在内”修正为“如采修正构成要件之
: 形式理论,于解释上应可包括...在内”。 (二)经以甲说及修正后乙说表决结果:
: 采修正后乙说。(实到人数 75 人,采甲说 19 票,采修正后乙说41 票。) 提案机关:
: 台湾高等法院
: 因为第一年国考,不知道怎么处理释疑,这题有争议吗?还是大家都选对?
作者: louis123321 (沈胖胖)   2014-08-16 17:36:00
我觉得除非真的很边缘,不然不要浪费时间释疑xddd
作者: chiutepiao (阿飘。)   2014-08-16 17:42:00
教唆购买"行凶用"刀械 我觉有故意的说…
作者: piercepaul (Never too late)   2014-08-16 17:45:00
重点是乙主观上是否知道买刀械是要帮甲杀人
作者: P55555 (大仁)   2014-08-16 18:09:00
题目写“购买行凶用”,即代表乙知情题目写“甲委托乙购买刀具”即属中性行为
作者: biyouth5566 (比欸ㄟ肖年阿)   2014-08-16 18:18:00
其实我没差这题XD 只是很不爽多记一个见解还少两分。
作者: P55555 (大仁)   2014-08-16 18:26:00
周访上课说的,题目出什么,就是什么,不要想太多就算乙不知情,不具备帮助双重故意,一样无罪知情的话,依照从属性,不构成共犯,跟答案没差
作者: baptism (严酷的考验)   2014-08-18 16:45:00
共犯要有从属性,连着手都没有,根本不可能成立共犯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