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行政法关于行政处分的一些问题

楼主: awanderer (water)   2014-07-23 22:37:36
※ 引述《than09138 (tony wu)》之铭言:
: Q1.下列何项行政处分,得于诉愿程序终结前补正
: A:指定古蹟未依法提请文化资产委员会审议
: B:违规事实与处分书记载时点不同
: C:罚缓处分引用法条错误
: D:课税处分未经合法送达
: 答案是A
: 其实这题我没写错
: 但根据行政程序法114中所指定的可补正事项是属于"程序上"
: 但 "实体上"不行 各BC已经确定错误
: 问题点:
: 我想问 "D"未经合法送达 是属于无效还是算瑕疵呢?
: 我本来以为是无效 但行程法111里没写到这款 所以算是实体上的瑕疵吗?
首先,没写到111的,也可能是无效,因为有第7款的概括条款
没写到114的,也可能可以补正,许多学者会以类推适用的方式解释
我想讨论的是,"未合法送达"与"未送达"的效力应该不相同,有没有可能未合法送达
是"得撤销"?
111 第7款的重大明显瑕疵,多数说认为须属一望即知无待调查之瑕疵,如今天的未合
法送达系指向无辨别事理能力之人为之,对行政机关而言,其送达证书已有收受人签名,
应会认为该行政处分已合法送达,且收受之人究竟是否为无辨别事理能力之人,应属
须另行调查之事项,非属一望即知之无效瑕疵,故该行政处分应系得撤销而非无效。
不知如此论理是否可行?
以下几题已有多位前辈回答,恕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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