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行政法关于行政处分的一些问题

楼主: sinksink ( ?)   2014-07-23 20:16:18
※ 引述《than09138 (tony wu)》之铭言:
: Q1.下列何项行政处分,得于诉愿程序终结前补正
: A:指定古蹟未依法提请文化资产委员会审议
: B:违规事实与处分书记载时点不同
: C:罚缓处分引用法条错误
: D:课税处分未经合法送达
: 答案是A
: 其实这题我没写错
: 但根据行政程序法114中所指定的可补正事项是属于"程序上"
: 但 "实体上"不行 各BC已经确定错误
: 问题点:
: 我想问 "D"未经合法送达 是属于无效还是算瑕疵呢?
: 我本来以为是无效 但行程法111里没写到这款 所以算是实体上的瑕疵吗?
最高行101年有个有病的判决,被放在司法院公报,还被林锡尧老师拿去当司训教材
争点即讨论未送达处分效,案例事实跟101年7月最高行决议催缴通知单同
前面那张未有效送达,后面第二次送达应如何定性为是
是否即那决议背景事实,那要问法官才会知道
该判决立论,疑似是抄蔡志方老师学说,蔡主张未送达乃行政处分成立尚未生效
但是一般是把成立跟生效挂在一起,你看课本讲行政处分都会讲到外部效含送达,
一般都是成立=生效要件
即未送达即尚未系行政处分,既尚未成立也尚未生效
但不管如何,未送达的效果是尚未生效,这也不干补正…要有效的处分才有补正与否之议
效果是补送达就好了,但它不是补正,如上行所示,尚未生效没有补正可言
: Q2.下列何者非行政处分
: A:对于行政机关与人民间互有"公法"上债务,所为之抵销
: BCD没疑问不打了
: 问题点
: 关于A的公法上的债务 公法上的债务也不算行政处分吗?
不算,这是很无聊的学者文章,有判决采之,我好像是在法务部编九本中哪一本看过忘了
有兴趣去月旦数据库找看看,下面这一篇是整理评释型文章,写得很详细,有空可看看
公法上之抵销——以追缴公务人员溢领薪资为例 东吴公法论丛 陈淑芳 201007
其实就好无聊的定义而言,是有可能成立行政处分
但是目前实务的表示,跟较多数有表示意见的学者,多数认为非行政处分
: Q3.环评审查机关对于重大开发案件所为[有条件的通过],观其所谓[条件]
: 之内容则是举列各项开发单位须于开发区域内周边植树,须把绿带加宽
: 或加长污水流管的长度.....等要求,其性质应该是属于下列何者附款
: A:期限 B:条件 C:负担 D:废止权的保留
: 答案是C
: 想问一下B的条件不算吗? 感觉B也对地说
不是条件,条件与负担差别是条件要履才生效,但是环评所附,都不影响环评已生效
这不是环评法条文明文,“有条件通过”是施行细则才有,
留德美日三国学者对此评释不同,是因虽然天下环评继袭美国,但形成的架构也不尽一致
像老刘跟东华某位教授是牵拖到政策环评
像热血的老徐(虽然他是地政教授,也是有研究跟参与环评审议与相关社运滴)是认为
美国法的确有有条件通过跟二阶环评,只是我国不一样采集中审查制
而留德的如李建良师、戴秀雄师、刘如慧师,从论理逻辑说现行的有条件通过跟二阶环评
何止违反法律保留,根本就是错的= =
学者他x的,又很爱干脆直接套到我国= =
但总之行政实务等,目前都不是让“条件”履行才生效,所以从这样看
要不就说是负担,要说是条件,这大概只能定性成无效的条件…
不过,有时候,的确会出现很制式的问题,明明就有可能同时符合数定义
但是偏偏老师们就说只可能有一种附款定性
作者: sandiato (當局者迷迷迷)   2014-07-23 22:43:00
你好厉害…敬服…
作者: tttggg (古意)   2014-07-23 22:55:00
行政法真的好深奥,每个都独特的见解,真是无所适从..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4-07-23 23:47:00
学说还真多...都记起来还真厉害...
作者: addition777 (AD)   2014-07-24 13:50:00
真专业....好强
作者: Lectured (生无憾 愿)   2014-07-24 15:40:00
超强
作者: StevenWa (Steven Yen)   2014-07-24 17:17:00
不愧为行政争讼大师
楼主: sinksink ( ?)   2014-07-25 01:33:00
两位学长老师何苦老是表我这个考司律六次研所三年的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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