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考警察的无前科资格

楼主: controlfeng (controlfeg)   2014-07-22 22:18:34
我刚刚在网络查了一下,乡民要认真帮人查在说喔
特考警察简章就有了
二、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 28 条规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为公务
人员:
1.未具或丧失中华民国国籍。
2.具中华民国国籍兼具外国国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3.动员戡乱时期终止后,曾犯内乱罪、外患罪,经有罪判决确定或通缉
有案尚未结案。
4.曾服公务有贪污行为,经有罪判决确定或通缉有案尚未结案。
5.犯前 2 款以外之罪,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确定,尚未执行或执行未
毕。但受缓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6.依法停止任用。
7.褫夺公权尚未复权。
8.经原住民族特种考试及格,而未具或丧失原住民身分。
9.受监护或辅助宣告,尚未撤销。
公务人员于任用后,有前项第 1 款至第 8 款情事之一者,应予免职;
有第 9 款情事者,应依规定办理退休或资遣。任用后发现其于任用时
有前项各款情事之一者,应撤销任用。
第10 条之1 第 6 条人员经查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任用:
一、公务人员任用法第 28 条第 1 项各款情形之一。
二、曾服公职依公务人员考绩法受免职处分或依公务员惩戒
法受撤职处分或其他违法犯纪行为依法予以免职处分。
三、曾列警察职权行使法第 15 条第 1 项各款之治安顾虑人口(第 十五 条
警察为维护社会治安,并防制下列治安顾虑人口再犯,得定期实施查访:
一、曾犯杀人、强盗、抢夺、放火、妨害性自主、恐吓取财、掳人勒赎、
窃盗、诈欺、妨害自由、组织犯罪之罪,经执行完毕或假释出狱者。
二、受毒品戒治人或曾犯制造、运输、贩卖、持有毒品或枪砲弹药之罪,
经执行完毕或假释出狱者。
前项查访期间,以刑执行完毕或假释出狱后三年内为限。但假释经撤销者
,其假释期间不列入计算。
治安顾虑人口查访项目、方式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内政部定之。)。
四、曾犯刑法第 268 条(第268条 意图营利,供给赌博场所或聚众赌博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三千元以
下罚金。)、中华民国 95 年 7 月 1 日刑法修正施
行前第 267 条、第 350 条之罪,经有罪判决确定。
五、依刑事诉讼程序被羁押或通缉中。
六、曾经中央警察大学、中央警官学校、台湾警察专科学校
、台湾警察学校、军事院校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七、依其他法律规定不得为公务人员。
于任警察官后发现其于任用时有前项各款情事之一者,
应撤销其任用。
作者: tgsh (宗师)   2014-07-22 22:22:00
想到洪仲秋因为部队白痴以为关禁闭就不能考公务员而硬要关而死,还真是冤到家或许会不能考志愿役,但我还没听过不能考其他什么公务人员的
作者: v3su   2014-07-22 22:49:00
所以请问您私讯给我两封的意思是什么?! @"@
楼主: controlfeng (controlfeg)   2014-07-22 22:55:00
我刚刚是你回别人说伟造文书不能考,应该是可以伪我看妳回人家人文,我只是好心跟你说,抱歉打扰伪造文书可以考警察
作者: v3su   2014-07-22 23:15:00
那请问第五条的意思是没含盖伪造文书判决确定吗?!而您讯息的标题就让人感觉些许受辱,我不是法律科系毕
楼主: controlfeng (controlfeg)   2014-07-22 23:24:00
是喔,那我用辞不对,你误会了鲁蛇,不会写文章,抱歉
作者: v3su   2014-07-22 23:49:00
不会,没关系,是我自己想太多 @"@。而且也谢谢有您,不然我还不会注意到警察应考相关条例 ^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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