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几个条约的约文读了好久,一直无法理解文本的意义,读起来太难懂
背了马上忘,想请问一下:
<<条约法公约>>
第27与第46条都是当事国不得援引国内法规定为理由而不履行条约,
第46条第2项违反情事倘由对此事依通常惯例并以善意处理之国家客观视之为显然可
见时,即属明显违反。
读了丘宏达老师的国际法,还是不懂。 我不懂这项的意思,是明显违反了什么??
第20条第4项第b款 保留经另一缔约国反对,则条约在反对国与保留国间并不因此而不
生效力,但反对国确切表示相反之意思者不在此限。
也看不太懂最后一句。
国学造诣不好,对这种生硬法律条文,很难理解。
还麻烦好心人士可以用浅白的方式解说了。
谢谢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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