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税捐稽征法11-6

楼主: lovearainy (light)   2014-06-24 23:08:11
想请问税捐稽征法第11条-6
条文:税捐稽征机关故意以不正当方法取得之自白且与事实不相符者,
不得作为课税或处罚之证据。
立法理由:课税及处罚之调查,应遵守正当法律程序,
违法调查之事实,不得据以课税或处罚,爰予明定。
我的问题:
条文写说故意以不正当方法取得之自白"且"要"跟事实不相符"者才不能当证据
那照条文来理解,用不正当方式取得自白要是"跟事实相符"就可以当证据?
但是立法理由却又说不能违法调查?
对于用"且" 等于说是要方式不正当同时又要跟事实不相符才不能当证据
有点疑惑。
谢谢大家
作者: Judicial5566 (司法5566)   2014-06-24 23:52:00
反面来看是以正当方法取得之自白且与事实相符者得为证据单纯自白不能当证据
作者: nf7689 (轻飘飘)   2014-06-24 23:58:00
你的思考是对的,客观2条件须同时成立~
作者: catd57551 (AAAA)   2014-06-25 00:49:00
看立法理由应该是 不违法 与事实相符才可
作者: dog07221992 (涵)   2014-06-25 09:22:00
你理解的没有错~J大的反面解释需要用"或"而不是"且"我觉得是立法疏失,单纯看立法理由阐述,同意C大
作者: catd57551 (AAAA)   2014-06-25 12:29:00
http://www.worldcitizens.org.tw/awc2010/ch/F/F_d_pag你的理解是对的, 1、过失以不正当..2,故意以不正当但事实相符,如果不看立法理由,2是不会适用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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