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谢谢帮忙解答的人
1.
针对下列何种行为,可以向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提起复审 ?
A 公务人员之职务平调
B校长调任督学职务
C机关首长的公务人员之停职处分
D公务人员乙等之平时考绩
答案是C ,因为停职处分为行政处分 ,公务人员可对人事行政处分提起复审
但我想问B为什么不行呢 ?这样不是降调 ,会影响其身分跟俸给吗 ?
作者:
vasya (vasya)
2014-06-24 22:13:00第二题应该是行政程序法第93条的附款,其中条件的意思大概是行政处分之效力发生或消灭于将来不确定发生之事实者。例如:核准外劳居留,但是如果被解雇,核准及失效,“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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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RIGI (咖哩鸡)
2014-06-24 22:16:001.B选项看不出来有降级 说不定只是平调 2.条件只有解除跟停止 两个都套不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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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sya (vasya)
2014-06-24 22:16:00应该就会是比较像是A吧!如果我没有认知错误的话XD简单来说,附条件的行政处分,行政处分要等到条件成就时,才会有效力。
校长应该是比照荐任9职等主管职,督学是8-9职等非主管职所以该校长调任督学在考主管平调非主管职
作者:
veryfunny (Be strong)
2014-06-24 22:37:00第一题应该是校长并非保障法适用对象
veryfunny说的也没错,校长是用教育人员任用条例保训会86.05.23.八六公保字第01116号函不过事实上,公务员可以代理校长的,但选择题就不要管它
作者:
GARIGI (咖哩鸡)
2014-06-24 23:18:00又没有条件成就,哪来的解除条件......建议你再重看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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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leegobi (黑色鸟头 青年阵线)
2014-06-24 23:31:00虽没说明是公私校 但直接说是非保障法适用对象 是错的公立学校校长仍属公保法3条对象 只是依特别法 教任条例
前开函文决议就是“各级公立学校校长非属公务人员保障法或准用之对象,尚不得依其规定请求救济。”私校本来就没有保障问题,除非是103条的私校特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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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leegobi (黑色鸟头 青年阵线)
2014-06-24 23:34:00喔 谢谢指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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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leegobi (黑色鸟头 青年阵线)
2014-06-24 23:39:00and 楼上a93先生指的应该是 102条 的条文 @ @"其实第一题 校长部份 我是把它当 内部职务指派 故非 @@第二题po可能理解成 解除条件 但其实是负担之保留废止权更正 是 保留处分废止权 负担改成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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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chi821 (Archi)
2014-06-25 01:58:00附条件的许可处分应该是说要做到某些事才许可吧,比如说加装隔音设备才可开KTV之类
楼上你说的是停止条件,原PO困惑的是解除条件标准的解除条件是“如…原处分失效”保留废止权“如…机关得…”所以有可能不废止
行政法选择考古题做一做就好 不要浪费时间了 加油家人行政法考五十几分(没补习.买二本书自己看) 还考榜首其他专业科目强 差一科行政法(不要低于50分) 就够了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