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刑诉关于准备程序的证据掉查 ,273条2项说依法认定无证据能力 ,不得于审判期日
提出 ,是指若证据的取得有95条到100条的情况 ,在准备程序中就会直接打掉 ,不会在
合议庭提出这样吗?
可是准备程序不是不做实质调查 ,证据能力不是由合议庭认定吗?
作者: fhtuio (STK) 2014-06-19 00:20:00
我觉得原po的问题表示观念很清晰,这样确实很矛盾。
作者:
HSUS (史蒂芬徐)
2014-06-19 00:34:00黄朝义老师认为应由受命法官认定
作者:
fetish9 (linda)
2014-06-19 00:38:00我的印象是准备程序决定是否具有证据能力,证明力才是审判程序的事,知道的请帮忙补充
作者:
w2334414 (w2334414)
2014-06-19 08:25:00证据能力是程序事项故得于准程中认定
准备程序用一用 在拿去给合议庭看有无证据能力阿...不太懂矛盾在哪...黄朝义就.. 看看身体健康就好
昨天问了刑法组朋友 ,实务似乎是觉得证据取得就算有95条~100条 ,受命法官只能做调查 ,仍不能认定有无证据能力 ,仍是要由合议庭决定 。但学说认为如果调查发现有95~100 ,受命法官可以直接认定无证据能力 ,在审判期日不提出 ,为诉讼经济而且只是程序事项不涉及认定犯罪事实有无 。94台上7274但我觉得还是跟2项矛盾呀囧如果实务觉得受命法官不能认定证据能力 ,都要交给合议庭 ,那二项怎么有权利认定还不在审判期日提出
受命初步调查完后,走上楼找另外几个法官评议一下就好那还是合议阿 但不是审判期日阿...
作者: Limportant (Limportant) 2014-06-19 13:07:00
法理上应该是认为在准备程序被排除 避免影响心证如果没有证据能力 那最好就是法官根本从来没看到从这点来看学说比实务有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