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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请教铁特运输营业民法一题有关质权的问题
楼主:
dnsh
(dew)
2014-06-18 21:28:34
18 甲欠乙钱,丙将自己之金表交由乙以担保乙之债权,清偿期届至,甲无力清偿,乙向
丙请求以现金清偿该债务,丙得如何抗辩?
A 主张以该表抵偿债务
B 主张缓期给付
C 主张分期付款
D 主张自己非债务人
答案是D
这题应该是考质权吧
依民法884可以第三人之动产作为质物
所以丙可以其金表担保甲对乙之债务应该是没问题的
而质权行使的方式
依修法后之民法893条第2项,可将质物所有权移转与债权人以清偿债务
那A为何不对
D选项部分,丙为何可主张自己非债务人作为抗辩?
请各位高手解惑,谢谢
作者:
Wayne1234
(没有)
2014-06-19 13:13:00
这题好像不是考质权,应该是考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民法745
作者:
catcat0327
(占与有不同(小占))
2014-06-19 17:40:00
因为钱不是丙借的,债务人自始都是甲,质物准用873-1抵押权人请求抵押人为抵押物所有权之移转时,抵押物价值超过担保债权部分,应返还抵押人;不足清偿担保债权者,仍得请求债务人清偿。所以丙可选D 主张自己非债务人 而要主张金表可以债务的是借钱的债务人 "甲"何况 不管是抵押人或是出质人 都只在该物价值内负责即是 卖得之价金 "多要退,少不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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