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价总额有几个问题请问大家
1.自用住宅(千分之二)、公保地(千分之六)、事业用地(千分之十 固定)
这些固定税率的地价税,要加入地价总额的计算吗?
例如:有两块地,一个符合自用规定、一个非自用,如果加一起会超过累进起点
2.如果一块地未超过三公亩的自用住宅用地,其地价总额超过累进起点,要把超过的部分
按千分之二计算还是直接开始累进?
3.如果同一县市里面持有的土地中,有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都市三公亩以及非都市
七公亩如何计算? 都算进自用吗?还是选择其一适用?还是其他方式
( 假设A地都市土地2公亩 B地非都市土地5公亩,皆符合自用规定 )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