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题]97年 警察人员考试试题 行政法

楼主: ulycess (ulycess)   2014-06-04 22:26:31
※ 引述《s488716 (我是谁)》之铭言:
: 40 人民向有关机关请求提供必要资讯而被拒绝时,应提出何种诉讼来主张救济?
: (A)公益诉讼
: (B)课予义务诉讼
: (C)一般给付诉讼
: (D)确认诉讼
: 答案是C。
: 但查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2087号裁定:“人民如依
: 据政府资讯公开法或档案法规定,向政府机关申请提供资讯
: ,或申请抄录、复制政府机关档案,而应先经政府机关准驳
: 者,自应依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提起请求应为行政处分之
: 课予义务诉讼,而非提起非财产上一般给付诉讼。”
: 请问答案是否有误?
行政诉讼法好久没读了,有错请指正
课予义务诉讼一般来讲是指请求法院让行政机关为特定行政处分
因此一般实务认为一般给付诉讼的诉讼标的是行政处分以外的财产或非财产的给付
所以争点在于诉讼标的是否为特定行政处分
以当事人来讲,其诉讼标的为撤销原拒绝的违法行政处分,再给予所需必要资讯
问题在于提供给予所需必要资讯是否为行政处分,应该分两阶段讨论
1.行政机关准予提供相关资讯
2.行政机关准予之后把相关资讯给当事人
前阶段毫无疑问是行政处分,但是后阶段只是一个事实行为而已
以当事人来讲他不是要前阶段的行政处分,而是需要后阶段的事实行为
再者如果当事人提起课与义务诉讼
法院也判决行政机关应做一个行政机关应准申请的判决
行政机关不给,当事人仍然还是要再打一次一般给付诉讼
因此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为了避免诉讼程序的浪费
再者探求当事人真意不是要行政机关给准驳的行政处分,而是提供资料的事实行为
因此当事人应提起一般给付诉讼
作者: sssn1 (洛克)   2014-06-04 23:50:00
听说实务近年好像有偏应采课予义务倾向? 还是我印象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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