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一部很好看的电影叫“大法官”(The Judge) (注:真正负责释
宪的大法官叫The Justice) ,我总是觉得英美在拍有关法律的电影时,
常常特别好看,因为英美法系 (Common Law) 很多国家有陪审团制度
(Jury) 的关系 (让老百姓参与审判),提告(plaintiff) 和被告 (defendant)
以及其委任律师(attorney, lawyer)们的攻防,如何去选择陪审员、取信
于陪审团、勾起他们的同情心(to elicit sympathy),常常让电影更加引
人入胜。
英文里的词组 The jury is still out (+on),就是源自于此制度,几乎是
The New York Times, The Wall Street Journal, Washington Post 等主
流报章里最常用的词组之一,常常用在headline 上。
因为在英美的法庭中,庭审结束以后,陪审员会离席,进入陪审室(像
台湾的评议室)考虑被告是否有罪以及如何定罪,而在陪审员没有回到
法庭之前,审判结果不得而知。法官不判有罪无罪,只负责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