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变成在讲"斡旋金"了。(我查了下台湾仲介网站)对仲介来说,他们算是"预收(未来需要用到的)订金",钱最终不入仲介的口袋。以美国为例,这边是不同的做法,所以恐怕没有"美国人一听就自动懂"的说法。比如这link提到的"negotiation fee"
http://ppt.cc/6SCMhttp://ppt.cc/i3i3 (pdf) (至少涵盖两个不同州),这钱是给"negotiator"的(且专门用在short sale上头,这和一般的房屋买卖有差别)---这钱不会入"卖方"口袋。我大致说下美国的(透过仲介)房屋买卖: 1. 双方谈好后签约(类似台湾的"成交"),这时候还没有牵涉到钱的实际收受。这时步入"pending"阶段 2. 买方在这pending期限内凑钱/找房贷,然后钱交给律师"保管",这叫做"in escrow"(类似"信用状") 3.一切都尘埃落定后,律师把钱给卖方,这时买方才算真正拥有房子。如果在期限截止钱买方凑不到钱/卖方没有执行签约内容事项,那么这买卖就算"流标"了-->The houseis back on the market.broker fee 是给broker的(入broker口袋,不是入卖方口袋)(然后双方的brokers(和各自公司)分帐)如果这是要解释给要在台湾买/卖房子的阿豆阿听的话,那么就说明整个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