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雇主.开一间个人早餐店,2/1请一名员工c小姐,
3月说自已不适合做下去,我们把她留下来.
4中又提一次离职,我说好,那等我找到人你再离开,她也说好。
当初面试有说提离职要一个月前讲,
到了5/18又说她不想做了,叫我赶快找人,我说[好,我找到人通知你],
以上都有LINE图片对话与音讯档留证,
证明她自愿性提离职并要我们加速找人替补他的位置
我三天内找到人,5/21请她离开,薪资当天结算给她,当下收了也没说话就走了,
隔天却去劳工局申诉我没有给她资遣费,
申诉内容如下
[公司未经同意进行要求员工离职,且未资遣,备未进行告知,害本人没有工作]
现在收到要去调解的通知书,请问这样的情况我有必要给资遣费吗?
还有雇主配合员工,让员工尽快离职,雇主有错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