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obbytsai (小蔡在不在?)》之铭言:
: 我在公部门担任职代约雇人员
: 以下是我签立的雇用契约大略内容:
: 雇用期间自103.10.09至105.08.31止
: 该职缺系某科员留职停薪之职缺,如提前申请复职或雇用期间届满则无条件解雇
: 现在,原科员提前申请复职,下周一生效,我提早办完离职手续
: 我们单位人事开立给我的离职证明书中,离职原因只有“解雇”两个字
: 备注栏有写:契约期满,因科员XXX请准回职复薪(104年4月27日),O员应即无条件解雇,并自104年4月27日生效
: 我拿离职证明书去询问失业给付的相关规定
: 就服站说我就保年资符合,但差在我的离职证明书无法认定我是依据劳基法第几条被解雇;再者我是签约签到105年,也不能算契约期满
: 人事单位认为我不适用劳基法,他没办法帮我注明是依据劳基法哪一条解雇
: 请问,问题出在哪里?
: 还请高手帮忙解答
: (手机排版,请见谅)
这种案件契约书在日期中会有一个条文加注
如果因为被代理人提前复职,则无条件解职
那你的契约期间就是103.10.09到离职日
没有就业中心讲的那种问题
这种情况要并著离职证明和契约书一起看,以定期契约处理
如果就业服务员看不懂请他找督导协助
如果有疑义请其洽询上级机关业务单位认定
供你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