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icrosugar (微甜)》之铭言:
: : 法源 采购方法
: : 旅行社 采购法22条一项9款 最有利标精神成立评审小组评选最佳厂商后进行采购
: : 自己来 采购法第18条,细则13条 各子项(搭车、住宿、三餐)分开采购
: : 出包后责任归属
: : 旅行社 旅行社要赔钱;评审小组需要检讨
: : 自己来 承办人准备上调查站
: 从您的回复来看,对采购法有相当程度的了解
: 这部分确实是属于法令相关的问题
基本上我是针对这句来的
“人本教育基金会执行长冯乔兰表示,既然是教学,就不能再外包旅行社”
要照人本的论点来做,我就直接把可以引用的法条列一下。
简单的说教育部根本是在挖坑给自己跳。不过教育部内懂采购法的恐怕也是
凤毛麟角。懂得大概也懒得说,放给上司去自爆。
简单的说,既然要改叫教学,那请问台湾哪个行业别可以统包校外教学相关
采购的?
结果就是非得分包不可。
当然,如果人本愿意请有关主管单位修法规定旅行社不得承包校外教学我是
非常乐见其成。
: 在法令相关的,我个人不再多叙述,在此补充一些实务面的
: 1. 从采购法精神与实务面来说,原则上单一案件不能随便乱拆
: 因为这涉及到企图规避采购金额的问题,至于会不会被认定违反采购法
: 就要看怎么认定。
: 实务面上来看,任何机关学校都必须接受相关的监督
: 所以都必定有定期与不定期接受主计单位的查帐
: 主计在查帐时,其实也很难全面性的普查,因为资料真的太多了
: 但对于专案、特殊补助款,或是像这种向学生收费再支用的案子
: 几乎可说是必查的案件
: 另外,有部分有可能在未达公告金额1/10的情况的招标方式
: 那么在这部分,机关首长必须担负很大的责任
: 通常,学校的机关首长就是校长,出了事必定是他去扛
: 经验上来说,校长是打死也不愿意扛这种风险的
最后就是小六和国三全部变成一天内来回的校外教学。
: 2.如果自己来
: 说真的,也是不可行的
: 多数的人可能不知道,这还牵涉到金管会的相关规定(是有关保险的)
: 公然违法吗?要是我,打死不做的....
: 真的要是自己来,那么承办人应该不是准备上检调
: 而是机关首长、总务主人、承办人,必定去检调报到
: 也不需要等到出包
: 详细相关法令可上金管金和全国法律网站上搜寻即可
: 或许人本当时在进行发言时,并没有把这部分确认清楚
: 要是真的清楚,就不该在这部分提出如此的论点
这个我不是人本,我不晓得他们怎么想。
还是他们根本上就无视校外教学得跑的采购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