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毕业旅行bye bye 一律改称校外教学

楼主: microsugar (微甜)   2013-06-13 11:21:25
: 时间超过两日必须过夜校外教学当然可以不选择采购法22条一项9款办理。
: 这种超过2日的校外教学当然可以依据采购法施行细则13条进行分别采购(租车、
: 住宿、供餐)。不过这里必须走采购法第18条采公开招标,
: 基本上国中小毕旅总金额都未必能达到公告金额100万元,拆开来当然是未达
: 公告金额,不过搭车有可能达到公告金额十分之一,而根据采购法第49条规定
: 须取得三家以上报价,还有学校得依最有利标精神成立采购评审小组(搭游览车
: 走最低标也不是不可以,只是结局保证欢乐)。
: 旅馆的部分不可能每晚住同一家旅馆,假如旅行是三天两夜,那住宿得分两次
: 办理采购,如果住10人大通铺,那每晚应该不会到达公告金额的十分之一,
: 但是还是得取得三家以上的报价单经比价后进行采购,当然住旅馆也可以走最低标,
: 不过走最低标会住到哪种旅馆,我就不多言了。
: 吃饭的话那还好,每餐应该不会超过公告金额的十分之一,可以迳行采购。
: 讲一下走旅行社统包和承办人自己来的差异:(自己来=承办人自己办理)
: 法源 采购方法
: 旅行社 采购法22条一项9款 最有利标精神成立评审小组评选最佳厂商后进行采购
: 自己来 采购法第18条,细则13条 各子项(搭车、住宿、三餐)分开采购
: 出包后责任归属
: 旅行社 旅行社要赔钱;评审小组需要检讨
: 自己来 承办人准备上调查站
从您的回复来看,对采购法有相当程度的了解
这部分确实是属于法令相关的问题
在法令相关的,我个人不再多叙述,在此补充一些实务面的
1. 从采购法精神与实务面来说,原则上单一案件不能随便乱拆
因为这涉及到企图规避采购金额的问题,至于会不会被认定违反采购法
就要看怎么认定。
实务面上来看,任何机关学校都必须接受相关的监督
所以都必定有定期与不定期接受主计单位的查帐
主计在查帐时,其实也很难全面性的普查,因为资料真的太多了
但对于专案、特殊补助款,或是像这种向学生收费再支用的案子
几乎可说是必查的案件
另外,有部分有可能在未达公告金额1/10的情况的招标方式
那么在这部分,机关首长必须担负很大的责任
通常,学校的机关首长就是校长,出了事必定是他去扛
经验上来说,校长是打死也不愿意扛这种风险的
2.如果自己来
说真的,也是不可行的
多数的人可能不知道,这还牵涉到金管会的相关规定(是有关保险的)
公然违法吗?要是我,打死不做的....
真的要是自己来,那么承办人应该不是准备上检调
而是机关首长、总务主人、承办人,必定去检调报到
也不需要等到出包
详细相关法令可上金管金和全国法律网站上搜寻即可
或许人本当时在进行发言时,并没有把这部分确认清楚
要是真的清楚,就不该在这部分提出如此的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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