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innominate (innominate)》之铭言:
: 标题: Re: [假设] 二战后台湾能走冲绳模式
: 时间: Wed Apr 26 00:23:30 2023
: 得出来的结论就是普通法(海洋法系)
: 相对于大陆法系
: 对金融活动的发展更有利
: 不要你觉得我觉得
: https://scholar.harvard.edu/shleifer/publications/law-and-finance
: 没知识就去唸书唸论文
: 我材料都贴出来了
: 这其实已经是很基本的东西
: 我也不知道要在这里争论什么…?
我貌似没在跟你争论
普通法对金融有利的部分,
而是在延伸出来的逻辑与定义部分有意见,
例如:
凭什么说成普通法是国际金融中心的必然条件?
你不是问我国际金融中心的定义吗?
我给了,你的呢?
所以你的分类法的权威性来源在哪?
跟普通法的相关性/必要性又是如何建构?
从你的回应看来,
只能说你对"必要条件"这个词没啥敏感度,
所以我反驳它作为必要条件,你却当成我反对它的效果。
你可能对逻辑不太熟,这就算了。
但你甚至不试图用逻辑来讨论,
只会退回自己论点安全部分强调知识权威性,
连沟通都有困难。
。。。
你这篇其实进一步凸显,你可能连你自己丢的资料都不会看。
我看了它写的结论,
讲的是以法律保护投资者程度来说,普通法最优,
民法体系的德/北欧中间,法最后面。
并且里面也提到民法系统中对于保护较差的区域,因此产生了替代机制。
这代表,普通法实行区域优势较大是事实,
但这是归纳法,而且问题意识是在于讨论:
法律保护程度这个效果本身,如何影响投资者。
普通法优于民法体系在这里,只是观察到的一个相关现象,
而非成立一种必须要普通法才能达成的因果关系。
学者之所以讨论分拆的各项效果,
是为了增加理论的适应性解释各种变化,
并不是为了证明哪一个法系一定有利的结论。
只有用奇怪的抽象方式,
去把理论搞成教条的人,才会喜欢这套:
产生一个,必须普通法系才能如何如何的衍生。
: → moslaa: 至于未来将来是否会因为东京上海等成文法区域的 04/26 11:27
: → moslaa: 金融都市越来越多,进而让学界改变理论 04/26 11:28
: → moslaa: 改口成文法 不成文法都可以,这就未来的事情了 04/26 11:29
本来就没这种说法。
目前看到的各派说法,我上一篇里面第四种定义那个来源,
已经是全力在强调普通法优越性了,
他也没有大胆地论断说,没普通法就一定如何。
以体量的定义是主流我已经说明了,这定义本来就不试图排除腹地的影响。
以流动市场吸引力为主流的定义,
又有例如卢森堡、瑞士、毛里求斯等国家。
只要在立法上特别制定保护的法律和税收优惠,
就有吸引力,民法本身就也不是问题。
两种定义方式都证明他的理解存在着问题与扭曲,
不会再浪费时间纠结这块了。